属有无特定人支出 广告、交际费 列举上限有别
公司为推展业务、多样化促销活动所支付费用,到底要列为「交际费」或「广告费」,常有企业申报错误。官员指出,交际费与广告费差异在对象与列举上限,交际费是指支付「特定人」交际应酬费用,像是送礼给客户或合作企业,主要为企业塑造或建立良好关系,但列举额度有上限。
广告费则是对「不特定人」所支出费用,像是投放数位广告、在报章杂志刊登广告等,主要为企业建立形象或活动宣传支出,依查核准则第78条规定留存单据列举,且列举额度无上限。
交际费上限按查核准则第80条规定,以全年进货净额、销货净额低于3千万元(小型企业)、介于3千万元~1.5亿元之间(中型企业)、介于1.5亿元~6亿元之间(大型企业)、超过6亿元(巨擘企业)等门槛计算。
以小型企业来说,进货部分的交际费上限以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1.5设算;若公司适用蓝色申报书,则交际费上限为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2。小型企业的销货部分,交际费上限以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4.5设算;若公司适用蓝色申报书,则交际费上限为全年进货净额千分之6。至于中型、大型、巨擘企业则按查核准则设算。
举例而言,A公司交际费上限为100万元,但在申报2020年度营所税时将客户礼品300万元误列为广告费用,因该项实际上属于交际费性质,国税局更正其申报。
经更正后,A交际费为300万元,但超出上限的200万元则无法列举,转列为课税所得,因此需补缴营所税40万元(200万元x营所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