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迟缴 违约金上限5月调降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简任秘书陈星宏今天表示,5月起水费迟缴放宽为7天,违约金收取上限为水费的2%,较现行降幅达6成。

陈星宏指出,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讨论通过,由经济部研拟的「自来水事业消费性用水服务契约范本第26条修正草案」,消费者迟延缴付水费,迟延缴费的违约金收取标准大幅调整,可减轻消费者负担。

他说,收取违约金的宽限期部分,由目前的4天延长为7日,即消费者逾缴费期限7天内缴费时,都不收违约金。

其次是违约金收取标准部分,现行「每逾4日按应缴水费加收1%,最高加收至5%」,将调降为「自逾缴费期限第8日起至第14日缴费者,按应缴水费1%加收;逾缴费期限第15日起缴费者,按应缴水费2%加收」。即违约金以应缴水费2%为上限,上限降幅达6成。

再者,调降收取违约金最低金额;将现行违约金未满新台币10元者,以10元计;调降为未满5元者,以5元计。

他说,上述调降措施预计5月上路。10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