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审法草案公听会 我思我见
▲《税务行政事件审理法》)草案公听会,受到难得的朝野立委有所共识,参与者的努力与用心,值得肯定,期待能立一个符合人民需求的新法。(图/记者袁茵摄)
● 李商/退休人员
本月11日立院《税务行政事件审理法》(以下称税审法)草案公听会,笔者聆听各专家学者及立委发表的意见,专家学者看法不一,有人建议应直接修实体法,也有人肯定,但希望做好配套,包括税务审查官的考核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协力义务等。感受到难得的朝野立委有所共识,参与者的努力与用心,值得肯定,也期待能立一个符合人民需求的新法。
司法院举办「税务行政事件审理法草案公听会」,期待建构专业、效能之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初步研议完成税审法草案,重点如下:
一、破除「万年税单」,以课税处分作为撤销诉讼之程序标的
二、落实总额主义,建构诉讼上配套措施
三、强化行政法院审理权限,澈底解决税务争议
四、设置税务审查官,增强行政法院审理效能
五、优化暂时权利保护制度,衡平租税保全与人民救济实效
六、加强当事人协力义务,与行政法院共负厘清事实之责任
七、扩大强制律师代理范围,保障当事人权利及促进诉讼
以上七点司法院立意良善,但实务上仍有许多值得探讨之处。
最近网友传来讯息,一位老太太在一个学术研究会里提出一个疑问,问一群学者专家及研究生,天上掉落一滴水会不会砸死人?大家纷纷讨论一番,从物体的重量、下落速度、重力加速度等等理论上的问题,研究却没有结论。最后老太太站起来说话了「一滴水从多高的地方落下可以砸死人?你们可能会觉得这个问题非常可笑,水怎么可能砸死人呢,是啊,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淋过雨,这些打在我们身上的雨滴都是从数千米的高空落下来的,而我们却安然无恙,这足以证明水滴从多高的地方落下来都不会砸死人。」大家忘记实际的经验法则。
成立《税审法》的目的在于解决税务重复的诉讼,解决万年税单及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为核心。不要被误导掉入税捐与司法的圈套,其实魔鬼就藏在细节里,《税审法》把既判力的范围扩大了,而且税审官的聘用无法跳脱旧思想,笔者总觉得在修税法时往往偏向官方,相对的就是对纳税者不利,立法时应该力求更好的意见。
▼成立《税审法》目的在于解决税务重复的诉讼,解决万年税单及保障纳税人的权益为核心。(图/记者陈筱惠摄)
以下笔者提供公听会专家学者几点良善的意见:
中华人权协会蔡静玫律师对税法相当深入,对税审官意见如下,关于税务审查官的资格规定显然高度参考制裁法院技审官的规定,但这本质跟技审官是完全不同的,因为税务人员本来就要查税,它有他考核绩效奖金的部分,所以税官为维护他的有效性,立场上就是人民的对立面,跟专利的审查官是完全不同的,智财法院是采当事人进行主义,技审官是完全中立的。
税务案件人民败诉率极高,在人民没有办法信任税审官,由税捐机关人员派任下来的情况之下,去设定这税审官的资格能力,在派任这部分是值得怀疑的,不如是指派ㄧ位专家学者来审查,可以请会计师或其他专家学者来查,都可以表达意见。
东吴大学法律系专任教授陈清秀表示,台湾人权保障的观念居然在弱化,行政机关拥有处罚权限,不符合国际潮流,德国、欧盟、日本和美国都是司法机关才有裁罚权。税审法处罚程序忽略无罪推定原则,不应课予纳税人协力义务。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过大也不该有处罚权,在立法《税捐稽征法》之前,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处罚。如果发现处罚处分有裁量有违法或不当时,就已损害到人民原告权益时,必要做撤销变更。
中正大学黄俊杰教授指出,税审法限制纳税人比较多,保护比较少!应实践宪法第15、16条作为规范的核心。税捐机关核课用推计课税和协力义务时,其存不存都有正义问题。
中正大学法学院院长盛子龙强调,万年税单存在最大的关键:就是法院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去审税务的案件,法官没有办法自己把最后的税额给决定出来,这就是大家最诟病的万年税单的问题。
退休法官袁从桢曾说过,「没有理由相信法官的道德比平常人更好,司法官考试就笔试那几题,答得好就考上了,但心灵品质、人格品质并没有接受检验。他认为法官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种是深怕冤枉一个人,会有这种存心,什么制度他都可以把案子审得不错;另一种法官是宁可误杀,不愿意误放,这种是恐龙级的很恐怖」。有人说过一句话很贴切「政治不难只有良心而已」,套在任何地方皆可适用,「法律不难只有良心而已」!
▼有人说过一句话很贴切「政治不难只有良心而已」,套在任何地方皆可适用,「法律不难只有良心而已」。(图/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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