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疑前妻与4人发生关系 大街上砍人
被告人伍宗,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住址乐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6日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8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乐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宗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宗因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认为在自己服刑时,被害人李某某邀约邓某某、熊某某、伍某某与自己前妻周某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伍宗携带砍刀,在乐至县**镇**街**号门市外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后,用刀向其头部连砍数刀。第一刀砍中李某某头部后李某某用手护头,伍宗继续刀砍李某某致其手部多处受伤,后李某某逃离现场,伍宗追砍未果。被告人伍宗持刀沿八一街行至40号一茶馆外砍向邓某某,第一刀砍到颈部,第二刀未砍中,后邓某某逃离现场。随即,伍宗持刀砍向熊某某,砍中其手臂。伍宗行至良安镇八一伍家沟伍某某家门口时,持刀砍中伍某某腿部一刀、背部两刀。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脑外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右手尺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邓某某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伍宗对2020年1月21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伍宗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宗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砍杀李某某致其身体两处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伍宗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持刀砍伤邓某某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伍宗故意杀害他人未造成死亡后果,系故意杀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宗患有未特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宗犯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