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为疫情防控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原标题四川:为疫情防控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据川观新闻消息,12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15号)发布,以下为全文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确保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法治轨道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收集、使用、公开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除依法授权的机构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或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应当采取严格的管理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泄露。

三、为疫情防控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因疫情防控工作确需公开的,应当经过加工处理,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

四、疫情信息由依法授权部门公布。社会公众应当从权威发布机构获取疫情信息,对未经证实的信息应审慎对待,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公开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可以向公安网信等部门举报。

五、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用户发布疫情相关信息的管理,对非法发布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六、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对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制止和查处。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