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原副县长贪腐细节:收高档酒上百瓶,4通电话获10万,觉得随便招呼就有一年工资

10月2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欲不可纵 纵欲成灾》一文,剖析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郑常友严重违纪违法案。

郑常友出镜忏悔

郑常友,男,1972年10月出生,1991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天然气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广汉市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兼市人防办办公室主任;广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地产业管理科科长;广汉市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广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新丰镇党委书记、德阳高新区西区管委会副主任;新丰(汉州)街道党工委书记;中江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2022年3月,德阳市纪委监委对郑常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9月,郑常友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3年3月,郑常友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22年3月2日上午,听闻“铁兄弟”曾姓商人因涉嫌行贿犯罪接受监察机关调查的消息后,惴惴不安的郑常友在伙同他人作出一些应对举措后,来到四川省德阳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面对组织问询,他避重就轻、极力狡辩,全然不顾组织的帮助和挽救,用尽心机对抗组织审查。然而,组织已经掌握了其部分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事实,当天即对他采取留置措施。这一刻,郑常友所有的侥幸和幻想都瞬间“倾灭”。

底线步步失守,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

郑常友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19岁时他离开家乡参军入伍,在组织推荐下考取军校,完成学业后成为一名军官。

2000年,郑常友从部队转业到四川省广汉市天然气公司工作,最初他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工作中敢拼敢闯,很快被选入广汉市市直部门工作并先后在多个岗位任职。

郑常友本应感恩组织的培养,严格自律、努力工作,但他却随着职务的晋升,与商人老板打成一片、搅在一起,放松了自我要求,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逐渐忘却了来时的路,把党规党纪全都丢诸脑后。

“我得意手中的权力大了,话语权有了,慢慢地,请吃请喝求我办事的人也多了,我把这些当成是‘生活小节’。”喜欢热闹且受人簇拥的郑常友手中有了一些权力,很快成为不法商人老板们的“铁哥们”与“座上宾”。2013年6月,在一次饭局中,经销商砼的“朋友”卓某找到已任广汉市住建局副局长的郑常友,请求帮忙安排销售业务,并表示事后定有感谢。郑常友二话不说,便利用管理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职务便利,给各个开发商“打招呼”帮助卓某推销商砼,简单的4通电话就搞定近2000万元的销售单子,轻松获得“回扣”10万元。“当时觉得这些钱来得很容易,随便招呼一下,就有一年工资的回报。”尝到甜头的郑常友贪婪欲望被激起,慢慢变得坦然接受“围猎”,甚至享受被“围猎”。

郑常友打了简单的4通电话就搞定近2000万元的销售单子,轻松获得“回扣”10万元,图为打电话资料图(图文无关)

据办案人员介绍,郑常友有两大爱好——喝酒和打麻将。一些不法商人老板便以此为突破口,换取他的关照。逢年过节要收高档白酒、庆祝生日要收高档红酒,经统计,郑常友累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的高档酒品有上百瓶。还有一些心怀不轨的商人,想方设法成为他的“牌友”,在牌桌上送牌资、套近乎,对此郑常友毫不避讳。

在这些投其所好的“围猎”下,郑常友心中的底线步步失守,其在乡科级领导岗位上,“六项纪律”项项违反,违规插手工程项目、违规经商办企业,自诩“敢闯敢拼”,实则与不法商人老板勾肩搭背,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红包礼金、借赌博敛财。经查,自2010年起,郑常友对政治纪律规矩、正风反腐要求、纪法底线约束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收受贿赂380余万元。

心中没有敬畏,“领头羊”成了“害群马”

心中没有敬畏,行为就没有边界。郑常友在新丰街道任“一把手”期间,把“班长”当成“家长”,把街道当“山头”,蛮横霸道、用权任性,决策“一言堂”、用钱“一支笔”、项目“一手抓”,“一把手”俨然成了“一霸手”。

2018年,郑常友听闻辖区企业主黄某打算修建厂房,便当即做主,“推荐”自己的牌友卿某某承揽该厂房项目。碍于辖区“一把手”的面子,当其他承建商找到黄某意欲“竞标”时,黄某只能婉拒道,“这个项目书记已经介绍别人定了”。最终,卿某某顺利承揽到600余万元的工程,并在事后送给郑常友30万元“答谢费”。

2019年上半年,辖区某安置小区车库需要重建,郑常友为了照顾自己相熟的建筑业老板周某,指使工作人员“灵活应对”,将200万元的项目拆分成四个标段,直接绕开招投标程序,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安排给周某独家承揽。2020年7月,广汉市出台惠企纾困政策,限定了租金减免范围,辖区某幼儿园超范围申报减免费用,街道分管领导明确提出不符合上级规定,郑常友则因该幼儿园是其“关系户”开办,无视文件规定大开绿灯,强令分管领导修改上会意见,自己在会上带头拍板,造成国家12万余元的资金损失。

更为荒唐的是,有一次新丰街道辖区内两名老板意欲置换地块,郑常友“嫌麻烦、图省事”,本该召集街道党委班子集体讨论,却自作主张安排工作人员按照两名老板的意愿编写、篡改会议纪要,倒签投资协议书,导致一次会议出现三份不同的会议纪要,集体决策形同儿戏、议事规则成为摆设。

为了拉拢班子成员,让他们都“听招呼”,自己能够“说了算”,郑常友还想方设法私设“小金库”贪污公款,以不同名义向班子成员违规发放各种“福利”。“从2009年那个时候,从上到下都在整治‘小金库’乱发钱的问题,但是我仍然置若罔闻,4年就套取了100多万元。”郑常友交代说。

起初,郑常友授意商人老板通过虚构新丰街道绿化工程项目,套取政府财政资金共25万元用于班子成员吃喝。初次尝试后风平浪静,职工没反映,上级也没有发觉,郑常友的胆子逐渐大了起来。于是,他继续指使相熟的企业老板准备好假合同、假发票,安排分管领导以“清淤掏堰”“道路绿化”等项目名义违规套取财政资金共170余万元,全部用于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的分配与挥霍。

郑常友指使相熟的企业老板准备好假合同、假发票,图为合同资料图(图文无关)

办案人员介绍,这些班子成员虽惴惴不安,但考虑到自己也拿了“好处”,同时顾忌郑常友一向霸道,只好讳莫如深,给当地政治生态造成严重影响。在郑常友被提任副处级领导干部考察时,班子成员全部给出了“好评”,竟无一人检举反映。郑常友案件涉及的正科级、副科级和镇村干部中,目前已立案审查调查7人,组织处理15人。

政治生态好,人心就顺、正气就足;政治生态不好,就会人心涣散、弊病丛生。作为单位“一把手”,郑常友毫无主体责任意识,不仅自己腐败,还通过腐败拉拢人心,严重影响了地方风气,危害班子、带坏队伍,污染一方政治生态,“领头羊”沦为“害群马”,教训深刻、代价巨大。

“我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在台上要求大家廉洁,台下却搞小动作,纯粹的‘两面人’;我漠视纪法不断闯红灯、踩红线,最终带偏了队伍,破坏了单位的政治生态,我确实是一个罪人。”郑常友忏悔道。

自诩手段隐蔽,“掩耳盗铃”失去自我挽救机会

为官从政始终向“钱”看的郑常友,为了逃避监督,层层设防,或通过他人以投资为名收受贿赂、或培植老乡充当“白手套”,而自己则躲在幕后,坐收渔利,大肆捞钱。

2012年,老乡曾某在一次饭局上偶然结识了郑常友,几番交际下来,两人逐渐形成了深度捆绑的利益关系。随后的时间里,郑常友为曾某找项目、行方便,一路扶持他发展壮大;曾某既是郑常友随时可以取钱的“钱袋子”,又是替他操作权钱交易的“白手套”。

2019年,郑常友任新丰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发现辖区某建筑企业“前景广阔”,随即向该公司老板推荐曾某入股20%,又与曾某商议,该股份二人各占一半,但郑常友的投资款却全部由曾某支付。郑常友表示想买一辆好车,曾某立刻“投桃报李”,以他人名义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汽车送到郑常友手中,郑常友“掩耳盗铃”,授意曾某过户到其前妻名下使用。

曾某靠着郑常友的“关照”,生意做得风生水起,顺利承揽到新丰街道辖区内河道清淤、修筑堤坝等多个工程项目,先后获利300余万元。与此同时,郑常友在明知党员干部禁止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下,仍铤而走险,以变换集资人身份的形式“换马甲”继续持股分红。2020年,商人黄某找到郑常友,希望在土地出让、购地建厂等方面得到帮助。郑常友意识到“赚钱”的机会又来了,便利用职权为黄某拉关系、找土地,顺利达到黄某的预期后,又借机与黄某商议,共同出资修建厂房,各占股50%,享受租金收益。而实际上,所谓的“共同出资”却是黄某以感谢费的名义代郑常友拿出投资款47.5万元,等该厂房建成出租后,郑常友又心安理得地获取收益。

“对于这些隐蔽式的、有包装的行贿,我自认安全又不失面子,收下就收下了。”事实上,郑常友以投资的名义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表面上看似“合法”,似乎是入股、出资获取投资收益,本质上依然是通过公权力谋取私利的权钱交易行为。

郑常友自认为行为隐蔽,能够做到“常在河边走,也可不湿鞋”,在这样的心态和欲望的支配下他迷失心智,沉沦于权钱交易而难以自拔,最终跌入深渊。

“郑常友以权谋私的过程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隐性腐败特征明显。”办案人员介绍,这种隐蔽特征在他和“铁兄弟”曾某的交往中表现得尤为突出。2022年2月底,曾某因涉嫌行贿犯罪被监察机关留置。几天后,听到风声的郑常友担心东窗事发,安排他人转账给曾某,支付此前曾某为其购车所付费用,又主动到德阳市纪委监委“说清”,搞假投案、探虚实,结果欲盖弥彰。“在需要我体现忠诚老实的时候,我却没有言行一致,既违反了纪律,又失去了自我挽救的机会,悔不当初。”郑常友在忏悔书中写道。

心中有“尺”,方能知是非;行为有“戒”,方能善始终。郑常友不慎欲、不知足,目无纪法,最终身败名裂、身陷囹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