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兒少法不是保護加害人

司法院指出,儿少法保护的是被害儿少身分隐私,不是保护加害人。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公共政策参与平台近三年来有多件要求机关公开性犯罪者的姓名及照片等资讯、新闻媒体不用打马赛克等提议,皆获逾五千次附议而成案,显见民众有「知的需求」。许多人感同身受指出,现行规定存有漏洞,不公开资讯恐难以防范于未然。

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回应提案指出,现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有列管机制,也有加害人查阅机制,终生可以被查阅,学校、幼儿园、补习班、长照等机构雇用人员或召募志工时,可申请查阅应征者有无加害人登记资料。

不过,目前仅限定教育、长照或安置机构等单位「被动」查阅,能否有效预防或防范狼师、让大众有所警觉仍遭质疑,若机构不申请查阅资讯,狼师仍有入侵校园、补教事业的可能,不如由政府机关「主动」公告来得有效。

有民众质疑,酒驾累犯的姓名、照片,如今都上网公告,可能造成更多人受害的性侵高危险犯不仅不用公开,甚至可以不受限改名而持续侵害更多人?

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判决应以书面或上网公开,不过该条但书也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目前司法院裁判书系统只要涉及儿少案件,不论是否能辨识出被害人,几乎都设定为不公开,或是以「○○○」方式呈现被告姓名。

司法院指出,二○一九年九月曾发函各级法院,重申儿少法保护的是被害儿少身分隐私,不是保护加害人,部分案件若公开加害人身分会让人辨识出被害者身分,例如父亲对女儿性侵案,公开加害人身分等于公开被害女儿身分会造成被害人权益受损外,要不要公开加害人姓名背景要看是否让被害人身分足以让人识别,如果不会就要依法公开。

【记者林琮恩/台北报导】卫福部保护司长张秀鸳表示,「儿少法」保障主体是儿童及青少年,依法不得公布性侵加害人身分的状况,包括性侵加害人和被害人皆是儿少对象、案件仍在侦查期间、公布其姓名可能使人联想受害儿少时。若加害人是无相干陌生人,且公布其姓名不致使人联想受害儿少,案件已不在侦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