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法 警方报请检许可 才能强制验尿

司法院23日完成修法草案,未来警方如果有必要性,可在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强制验尿。(本报资料照片)

为了查缉毒品,警方强制嫌犯采尿规定,前年遭宪法法庭判决违宪后,司法院23日完成《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法草案,未来警方如果有必要性,可在报请检察官许可后,强制验尿;急迫情况则可迳行验尿,但须在24小时内报请检察官许可,检察官认为不应准许者,3日内撤销。

促成修法的案件是因陈姓男子拒绝接受采尿,警方2012年3月23日将他强行押解到医院,捆绑在病床上后,由医师将尿管插入他的尿道并采集其尿液检体,送验后呈安非他命阳性反应,检方将陈男起诉,承审法官裁定停审声请释宪。

2022年10月14日,宪法法庭判决,《刑事诉讼法》205条之2「非侵入性强制采尿」的规定,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违宪,从判决日起至迟满2年失效,且2年内要完成修法;过渡期间,警方须向检察官声请鉴定许可才可强制采尿。

司法院院会昨通过《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修法,明定检察事务官及警方,面对调查及搜证「非侵入性强制采尿」处分所应践行的正当法律程序,修正草案将尽速函请行政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修法草案规定,检察事务官及警方有相当理由,认为采取尿液得作为犯罪的证据,并有鉴定的必要,对于经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违反其意思,报请检察官许可,以非侵入方式采取。

有非即时采尿,无法有效保全证据的急迫情况,得迳以非侵入方式采取,但迳以非侵入方式采尿,应于采取后24小时内报请检察官许可,检察官认为不应准许者,应于3日内撤销,且规范验尿许可书的内容,及相关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