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有感吗/推动修复式司法 法界:从加害人方推起

▲修复式司法法界呼吁,千万不要为了修复而修复。(图/视觉中国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全国司改国是会议中的重要决议「实践修复式正义」,首要措施就是「修复式司法法制化」,并在司法审理阶段都落实修复式司法。不过「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长何俊英建议,应从加害人方面开始推动,除了更近于人情,也能避免「为修复而修复」之弊端

依据法院法务部公布的司法改革进度指出,目前于各阶段推动修复式司法的草案已经完成,送交立法院审议中;另外法务部也将修复式司法纳入志工训练教育课程中,鼓勵志工协助矫正机关办理修復式司法,也鼓勵受刑人參与修復式司法,与被害人和解赔偿,并纳入假释审查參考。

而曾任法务部检察副司长的「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长何俊英,他认为修复式司法的立意非常良善,但实施上,有许多细节需要注意。首先,他认为应该从加害人方面推动起,虽然说修复式司法必须被害人与加害人方面都有修复的意愿,才可能推动,但因被害人在遭逢重大刑案导致自身或至亲生命身体受害,其情感依附已经受到强烈剥夺,若此时强逼被害人接受修复,实在太无人性,显然不够亲民

其次,何俊英认为,必须是加害人有发自内心的悔悟,愿意真心对自己所犯案件弥补,才能达到修复的意义。例如华山分尸案凶手陈伯谦当庭下跪请求原谅,却遭被害人父亲痛批:道歉就能免除刑责,那还要法院做什么?何俊英认为,若太早推动修复式司法,确实有可能会出现加害人在法庭上演出表面痛悔的催泪戏剧目的在于换取更轻的刑责。因此他建议,所谓司法各阶段都落实修复式司法的作法恐有疑虑,建议在判决定谳后,改将修复与否列入假释审查参考,以免加害人在法庭上演戏

另外,修复式司法已推动多年,何俊英建议,法务部等相关单位,可以加强宣导成功修复的案例,使民众更愿意接受修复式司法,如此才能事半功倍的推行。最后何俊英则举出警大教授叶毓兰曾说过的「不要为了修复而修复」,相关单位在推动修复式司法时,更需以「同理心」出发,双方考量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心情,千万不要如同日前某官员探视分尸案被害人家属时,说出:「内脏半个月还没找到,现在找到应该也烂掉、臭掉了吧?」这类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