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人權是受害者恩賜

现今民意高达八成反对废除死刑。联合报资料照片 记者杜建重/摄影

废死联盟强势推动生命权不可剥夺,主张死刑不过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报复性的惩罚工具,不是实现正义。但对于如何处理死刑犯的罪行、正确正义实现方式又提不出具体可行方案,以这种模式倡议废死,只会把废死倡议成廉价的价值观。

如今既有卅七个死刑定谳个案,为何只听到废死联盟声称要继续协助死刑犯上诉,而听不到这些死刑犯对犯行认错悔改,对受害人传递过抱歉、寻求谅解的行动,甚至表达出即使获得原谅,都甘心受死以补己过?如果没有,废死联盟如何平息「受害人的人权不是人权,加害人的人权才是人权」的偏颇与不公的责难?

我们更痛恨因废死的道德高调,把无辜受害人强势扭转成加害人的作为。这种加诸受害人的二度伤害,须被强力阻止、纠正,没有任何人、法律或制度可以强行要求受害人自行消化生命被彻底剥夺的伤痛。

所有的人权主张都包裹着权利与义务概念,当违反了其中一项,再谈人权都得视为被侵权者的恩赐,因为违反者在侵权时,就丧失、甚至放弃原本权利的所有权。所以,对一群原就放弃基本人权的死刑犯,反复倡议普世人权的基点是什么?「逝者已矣、来者可追」?「受害人的生命已追不回来了,加害人的生命还有机会挽回、甚或教化」?若如此,那么废死联盟的倡议重点不是就应协助加害人证明他还有值得挽回的价值,同时也协助受害人相信加害人的生命还有价值?

废死可以,但应建立在加害人的努力之上,而非不论个案差异性,朝着受害人或社会大众狂吠生命权的不可剥夺。法律机制在于给予加害人证明自己的生命值得挽回,并协助受害人家属监管这项权利。而不是一再上诉拖延死刑执行,制造尊重生命权的假象,实质却是变相凌迟受害人及其家属。

修复式正义或称修复式司法,是相对可行的制度。根据联合国的定义,「修复式正义是指在调解人的协助之下,受害者、加害者,以及所有受犯罪影响的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因犯罪引发的伤害及其相关事宜的过程」。这机制甚至可能间接缓解了司法过程的瑕疵,特别是死刑误判的可能性。

修复式正义比传统的司法程序给予受害人更充分参与追究犯罪者的责任、表达所受的伤害、提供从伤害中康复的支援,以期对已铸成的伤害能获得修复的机会。注意!要求受害人负起责任是相当重要的环节,这意味着要加害人须亲自扛起责任并采取行动弥补所造成的伤害。透过对话、悔改、赔偿和社会重建,使受害人、加害人和社会共同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关系。

修复式正义提供加害人获得重新赚回生命权的机会。在此架构下何必纠结于废死?使死刑成为备而不用的机制,岂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