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宪判 遭疑复制最高院判决

宪法法庭昨对死刑作成「宪法」层级的裁判。图为废死或反废死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宪法法庭对死刑作成「宪法」层级的裁判,但长达17项的判决主文及理由,要求判死须符合最严重的犯罪,且最高法院须公开辩论、法院判决死刑要综合考量被告的犯罪动机等,这些内容遭质疑根本是复制贴上10年来最高法院裁判内容,了无新意。

2012年最高法院决议对二审宣告死刑案一律开言词辩论庭「生死辩 」,当时公开审理的首例就是吴敏诚杀人死刑案,受命法官吴灿当时的生死辩重点,就是判生或死的「量刑标准」、判死有无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争点。

已退休的最高法院院长吴灿,当时承审吴敏诚杀人案,他创下最高法院首例开庭「辩生死」,之后在判决理由中,对判生或判死订下标准。他认为 不能只用有无教化可能科刑,应该用《刑法》57条的10项量刑要件,逐一进行量刑调查。

吴灿指出,法院进行刑罚裁量时,须依据行为人的罪责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就所有对犯罪行为人有利与不利的情况加以衡量,要详细考量被告的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时所受刺激,犯罪手段及犯罪后态度等。

对于判死,吴灿主张必须符合无从经终身监禁手段防御其对社会的危险性,且依其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人的状况,科处死刑并无过度或明显不相称,法官也应在判死理由内负实质说明义务。

吴灿2013年作成这个指标判决后,法界常援引做为死刑量刑的基准,近年最高法院死刑定谳判决,纵火烧死6至亲的翁仁贤及溺杀夺2命的沈文宾,都因法官采用吴灿的量刑标准,认为无法回避极刑后判死确定;但王景玉杀害小灯泡,也因盘点式量刑后认为有矫治可能,逃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