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花莲强震省思 建筑术成规罪应速修
▲花莲强震多栋楼塌造成死伤,引发《建筑法》及相关罪则修正讨论声浪。(图/记者季相儒摄)
今年2月6日深夜于花莲近海发生芮氏规模6.0地震,花莲市有98栋房屋全倒或半倒,造成17人死亡、两百多人受伤。建物倒塌原因除有些1999年以前老旧建筑物,依当时旧耐震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外,很多私有供公众使用的住商混合大樓、飯店、集合住宅等,底层为开放空间,上层供居住,因此造成软弱底层缺陷(统帅及云翠),建筑结构设计不当、施工品质可能不良(如云翠)、装潢破坏原来结构(如统帅及云翠)或违章建筑(如吾居吾宿)等。是否有建筑设计或施工缺失问题?将由台湾省土木技师公会进行结构安全鉴定,花莲地检署检察已向工务局调阅建造资料和蓝图等资料,同步搜证。待救灾告一段落后,将传唤建商、建筑师及营造商。
两年前台南维冠大楼地震倒塌案,不幸造成115人死亡及96人受伤。台南高分院二审宣判,包括建商、建筑师与结构技师等5名被告全依业务过失致死罪最高刑度,各判决5年有期徒刑,各并科罚金最高9万元。921大地震建物倒塌致人死伤,司法实务多针对相关建商、建筑师、技师、营造厂、工地主任等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第193条违背建筑术成规罪:「承揽工程人或监工人于营造或拆卸建筑物时,违背建筑术成规,致生公共危险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罚金」;或第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致人于死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3千元以下罚金」。花莲地震建物倒塌致人死亡,被告(如工地主任)有可能因一行为而同时触犯第193条及第276条第2项罪名,因现行法中对因违反建筑术成规致生人员伤亡情形,未另设有加重结果犯规定;故在法律适用上,仅能依刑法第55条规定,从一重处断。
维冠案罹难者家属认为法院轻判,难以接受,质疑现有建筑法令是否刑责过轻?立委王定宇去年10月4日提案修正刑法第193条谓:「(第1项)起造人、设计人、承揽工程人、监造人或监工人,于营造或拆卸供人居住或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时,违背建筑术成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项)起造人、设计人、承揽工程人、监造人或监工人,于营造或拆卸非供人居住或非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时,违背建筑术成规,致生公共危险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项)因过失犯前两项之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罚金。(第4项)犯第一项、第二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进党立委王定宇于去年提出修法,只要建筑发生倒塌致死,负责设计的建筑师也将面临刑责,引起建筑界反弹。(图/记者杨佳颖摄)
针对修正条文,全国建筑师公会去年10月底声明,建筑师相关法律责任已于《建筑法》明定,无需再以刑法第193条规定相绳。修文增列设计人及监造人为犯罪主体,作为处罚对象,显非妥适,严重损害建筑师权益。此外,现行条文明定致生公共危险始能成罪,但修文针对供人居住或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部分,竟将致生公共危险要件除去,致行为人一旦违背建筑术成规时,毋庸判断是否会致生公共危险,即会构成本条项规定,使担任设计人或监造人的建筑师背负过重刑责,影响建筑师权益甚钜。
台湾地处地震带,基于保障民众生命法益及财产法益,本文赞成推动修法;现行第193条未将设计人、监造人列入行为主体,确有法益保护不足。但起造人依《建筑法》第12条乃是建筑物申请人,通常是一般老百姓、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机构、团体或法人负责人,大多不具建筑专业知识;建议除无良建商外,不应将起造人列为行为主体。修文第4项规定之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刑度是否过重?不符量刑比例原则。另,修法应就行为主体、构成要件及量刑轻重再予细化及政策讨论,否则恐将影响建筑与土木产业发展,应各方权衡修此重大争议条文,才能保障国人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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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