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先做足风险分析 《政府采购法》才能修正到位

▲《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已于5月25日施行,其中强化了营建工地的安全,以期降低工地的职灾发生频率。(图/记者李毓康摄)

立法院于4月底三读通过《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案,针对改善采购作业程序、加重行贿行为之处罚、修正不良厂商停权程序及实体规范等面向进行修法,以营造更健全的政府采购环境。本次共有18条修正,另增订3条,增修了21条,已于5月22日由总统公布,并在5月25日起生效

此次修法有助于国家建设与保障劳工权益,立委及行政院都有提出修正草案朝野党团行政部门此次共同协力把《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制修正的更加完备,值得肯定。以下针对改善采购作业程序方面,提出相关评析

新法第11条之1增订:「机关办理采购可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使采购作业程序更为周延」,笔者亦感认同,因为公共工程常动辄数亿或数千万元,倘若经过审查小组进行事前的程序性审查,甚至对不同投标文件间进行差异分析,将可兼顾防弊与兴利,并能以公平、公正的程序及合于采购目的,筛选出最优质的厂商。

值此资安就是国安时代,在国家安全采购上,新法第17条增订对我国或外国厂商资格之限制条件及审查办法,对于如何防范国外产品透过手机、物联网及大数据科技产品,收集我国国安资料,确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例如,今年1月中旬,行政院发言人Kolas表示,总统府、行政院与中央各政府机关,多年前已全面禁止在公务上使用中国品牌的资通讯产品,当然也包括近期成为新闻焦点的华为

另就改善营建工地安全上,新法第70条之1增订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制,要求厂商依《职业安全卫生法》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降低发生职业灾害风险,并加强查核机制,预期可大幅降低营建工地的职灾发生率。笔者认为,我国营建业职业灾害数量位居各产业之首,2017年营造业之职灾死亡人数高达142人,占全产业死亡人数314人的45%;但营造劳工总数却仅占全产业的6.07%。

新法第94条增订:「机关办理评选作业遴聘的专家学者,不可以是政府机关的现职人员」,避免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专家学者,身分角色产生冲突,也更符合比例原则。而对于较具争议的「最有利标」,新法第52条第2项增订:「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资讯服务、社会福利服务或文化创意服务者,以不订底价之最有利标为原则」,透过简化最有利标之适用条件,以利机关灵活运用采购策略。对于专业、社福或文化等服务,非以价格为唯一目标,故以「不订底价」为原则,但仍需经过最有利标之评选程序。但未来执行时,仍应注意防弊,避免因不订底价而浪费公帑

这次修法让劳工得到更好的保障,避免职灾发生机率,虽然修法程序及技术完备,值得肯定,但我国向来缺乏有关立法学、修法学之相关研究,修法前是否有进行对产业、劳工及采购效率、品质的风险评估?是否有先调阅法院判决或采购统计资料,分析修法后对于采购人员执法的法律风险?以及对于厂商投标、履约的交易风险及成本影响的分析?

笔者建议,未来修法前,应先对于营建产业经济、公共建设永续发展、修法与采购行政的结合性、杜绝采购弊端的社会期待性等,先进行分析评估,才可能产出好的修法内容,而非仅凭决策者上位者之个人意志,以及国会立法者之党团协商(政治妥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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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