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一带一路公私合作下的法律风险

大陆财政部门透过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推进公共建设投资,但应先了解东道国法制,强化法律风险管理。图为2017年5月于北京举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图/新华社)

玄奘西行取经取道古丝绸之路,汉武帝时的张骞首次开拓「凿空之旅」,即为(路上)丝绸之路,东汉班超将其延伸到欧洲罗马帝国。古代中外交通贸易和文化交往的海上通道,又称海上陶瓷之路、海上香料之路。汉朝、唐代后来往更密切,中西贸易用此航道,通往东南亚、南亚、阿拉伯和东非沿海诸国,为东方海上丝绸之路。

2013年9月,中国大陆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同年10月在APEC会议提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2014年11月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设立丝路基金。「一带一路」不是一个实体和机制,而是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议,横跨亚欧非,沿线有64个国家、44亿人口,基础建设规模每年约须1兆美元,贸易总额至少1亿至2亿美元。如今亚投行成员总数达80多个国家,并于2017年5月在北京举行一带一路高峰论坛。

目前大陆财政部门推动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台湾称为促参案或BOT。2014年11月,大陆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推进公共建设、投资、营运市场化,完善价格机制,政府与投资者分担风险。两岸都认为运用PPP或者BOT,可整合政府及民间资金,共同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2015年3月的两会(人大和政协会议)上,全国工商联表示,在过去的二、三十年间,PPP模式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健全等,未能良好发展,建议应完善法律体系,明确政府、民间、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合理且公平的风险分担。全国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财政部及水利部于2015年3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委并于2015年5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适用基础设施和和公共事业。

一带一路的PPP项目投资商是在不同国家、宗教、文化、民族、经济及法律制度下做投资,但兴建大型公共工程与营运的风险甚大。主要风险包括一般风险与个别项目风险,前者包括政治风险、地主国商业风险及地主国法律风险;后者包括项目开发、兴建/完工/营运风险。

法律风险上又可分为:因投资的法律风险、因环保问题的法律风险、因劳资争议的法律风险、因东道主国法律不完善的法律风险及PPP项目投资者因地区不同的法律差异。其中,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包括:1.因各国法律体系不同,法律资讯不对称的风险;2.PPP项目投资的东道主国,对于外来投资企业,在法律制度上有差别待遇;3.投资商进入东道主国时,对其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及欠缺法律人才;4.东道主国司法机关在处理PPP项目的纠纷时,存有保护主义色彩。

任何一项PPP项目投资都存在法律风险,关键在于风险的认知、控制、管理和保险。面对一带一路PPP项目的法律风险,建议除了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外,亦应了解东道国的法制、政治及社会环境等,强化项目风险管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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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