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震后不再家园破碎 设计权与监造权分立制衡

▲针对《建筑法》的修正,应修改现行建筑物设计人及监造人都归属建筑师的旧思维杜绝不良人士规格不落实监造的歪风,推动设计权与监造权分立。(图/记者张一中摄)

面对花莲强震造成约125栋房屋倒塌,压死17人及282人轻重伤惨剧,主要原因不外乎建筑设计不当、偷工减料、更改隔间损害结构米仑断层等人为或自然因素。内政部表示将修订《建筑法》,增列第三方监造制度。此应为第三方勘验才对,尤应从权力分立的制衡观点速修《建筑法》,将建筑设计权与监造权分属两个单位,以杜绝少数不肖建筑设计者于设计阶段材料、设备或规格,再于监造阶段藉审查规格职权,向材料供应商收取回扣,却对施工品质放水的长久弊端

房屋建造通常包括:规划设计立法权)、施工(行政权),拥有业主给付的金钱、材料、人力机具、监造(司法权分工合作执行,由出资的起造人(业主)与上述三方分别订立契约,诚信履行。

制度设计上,自须三权分立,互相制约和平衡,避免权力过大发生弊端。但目前《建筑法》第13条第1项前段规定:「本法所称建筑物设计人及监造人为建筑师,以依法登记开业之建筑师为限」。赋予建筑师除拥有类似于立法权的房屋设计权外,又拥有类似于司法权的审查营造厂是否按图施工的监造权,致查核施工品质缺失的监造制度无法落实,法制设计非无可议。近年来,很多公共工程已将规划设计及监造业务分由不同单位执行,除可提升施工监造绩效外,亦可检视设计图说是否有所缺漏,对提升公共工程品质,已见成效。

建筑师本就依《建筑法》第13条第1项前段,受业主委托执行监造业务取得酬金,应有忠实勤勉的契约义务,若再有除此之外的第三方监造,岂非叠床架屋?值得省思建议应推动类似目前公共工程三级品管的施工品质查核机制,此等同于《建筑法》第56条所规定之勘验制度,即建筑工程中必须勘验部分,应由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于核定建筑计划时,指定由承造人(施工商)会同监造人按时申报后,方得继续施工,主管建筑机关得随时勘验之。

但碍于各地方政府幅员、人力及财力差异,执行管理标准不一,有些建管单位未必会到现场勘验,故监察委员林雅锋及仉桂美于去年12月提案纠正内政部与台南市政府,认为维冠大楼的倒塌,与施工勘验制度形同虚设非无关连。

行政院会于105年2月25日通过内政部拟具的《建筑法》修正草案,增列一定规模以上之建筑物应经主管建筑机关指定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认可之机关(构)、法人、学校或团体办理勘验合格后,方得继续施工之规定(第56条),并函请立法院审议。但行政院却在106年6月23日发函立法院撤回该修正草案。

花莲地震发生后,内政部表示将推动修改《建筑法》,引进第三公正单位办理现场勘验机制,以确保建筑施工品质;修正草案已于今年1月30日送入行政院,预计2月21日召开跨部会审查会议,若顺利完成审查,将于下个会期送立法院。

惟修法未通过施行前,建议地方政府如因限于人力有限,无法完善落实前揭之《建筑法》第56条规定之建筑主管机关勘验的行政指导,完善建筑结构安全的国家管制义务前,建议地方政府似可将本应由公部门执行的实质勘验业务委由第三方公正专业机构办理,例如台中市政府都市发展局将去年与今年勘验业务委托土木技师公会、结构技师公会或建筑师公会执行,似为权宜之计。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修《建筑法》时,应修改现行《建筑法》第13条所规定之建筑物设计人及监造人都归属建筑师的旧思维,才能杜绝少数不良从业人士绑规格不落实监造的歪风,推动设计权与监造权分立的专业分工与制衡,完善法制设计,房屋才能经得起地震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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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