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胶袋破底热汤浇淋上肢 面摊老板娘告厂商获赔43万

彰化地院判决胡姓面摊老板娘获赔约43万元。(孙英哲摄)

彰化市1家阳春面店的老板娘,装盛热汤时因塑胶袋底破裂,遭受右上肢百分之六体面积二度烧烫伤,她认为是塑胶袋有瑕疵,才造成其受伤,向生产塑胶袋的厂商求偿约94万元。全案彰化地院日前审结,法官虽认为原告求偿有理,但其劳动能力未减损,在酌减精神慰抚金后,判赔43万218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胡姓女子在彰化市独资经营阳春面店,长年向蔡姓中盘商采购台南市塑胶袋工厂生产的PP塑胶袋(6×9吋),以当作装盛汤面或热汤使用,该款塑胶袋具备承受100至110摄氏度的高耐热度,过往均未发生使用意外。

2021年1年29日上午,胡女将热汤装入塑胶袋时,塑胶袋底封口处黏封不牢固而破裂,热汤因而从破裂的袋底大量泄出浇淋到其右上肢,经紧急送往彰化基督教医院急诊就医后,医师诊断其受有右上肢百分之六体表面积二度烧烫伤。

胡女事后向塑胶袋工厂及中盘商提起伤害罪告诉,检察官虽不起诉处分,然于侦查中当庭勘验该批塑胶袋的同一包塑胶袋,发现尚有其他塑胶袋袋底未完全封住之情形,认定该批塑胶袋生产过程存有瑕疵;此外,塑胶袋工厂事发后在改版的塑袋包装上,也加注「盛装高温液体,需注意使用,避免烫伤」的警语。

上述事证让胡女认为该批塑胶袋确有瑕疵,使她在使用时受伤,具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对塑胶袋工厂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医疗费用3万4281元、不能工作的损失及劳动能力减损之损害30万7759元、精神慰抚金60万元。

原告庭讯指出,她做小吃,1天10几个小时都是在高温状态,工作的时候皮肤状态非常不舒服,受伤的部分已经没有毛细孔了,厂商知道这个袋子在高温状态下使用,如果受伤的不是她,而是客人或幼童,后果不知道会怎样,她痒到晚上无法入眠,因为厂商的疏忽,造成消费者无法泯灭的后果。

被告庭讯认为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用及请求劳动能减损等都应删减或排除,也认为原告称右上肢疤痕部位丧失排汗功能,但其疤痕部位仅占其右上肢百分之六体表面积,即不能排汗,亦难谓有不可言喻之煎熬、痛苦,且无明显影响原告日常生活及面店经营等活动,原告未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原告请求精神慰抚金60万元系无理由,也显然过高。

法官审理认定原告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请求被告赔偿,属合法有据,但就求偿金额部分两造既有争执,审酌后认定医药费判赔3万4218元;工作损失的部分判赔3万6000元部分;劳动能力减损部分并无事证,难加准许;精神慰抚金则应从60万元减至36万元,总计判赔43万2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