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金字塔诉讼修正 比登天还难的上诉救济
▲司法院研拟的《刑事诉讼法》修正,上诉将朝向金字塔诉讼制度迈进,但有法界人士担忧会限缩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救济恐比登天还难。(图/Pixabay)
为有效运用司法资源,并配合106年司法改革国是会议落实金字塔诉讼架构的决议,司法院在历经7个月的讨论后,在今年1月30日研拟完成《刑事诉讼法》第二、三审上诉制度等草案条文(请见连结),共修正51条、增订34条、删除14条,合计99条,大致上仍延续103年研修版本主体内容。
依照司法院版的草案,我国刑事诉讼未来改革的方向,是在「分流制」诉讼制度规划下,以「重罪疑案入深流程序慎断」及「轻罪明案入浅流程序速判」双轴开展,作不同诉讼程序处理,并设中间转轨机制。为了尽量减少法官的预断及心证污染,另设计「改良型卷证并送」制度,深化当事人进行主义,以达成公平审判目标;而为避免审判程序的延宕与当事人的讼累,减少案件积压及减轻法官负担,则搭配扩大或放宽认罪求刑协商程序、简式审判程序及检察官缓起诉处分适用案件之范围,以为疏解控管案件之流量。
以「分流制」为基础所建构的金字塔型刑事诉讼架构,有别于现行圆桶型的审级诉讼架构,也就是愈上级案件愈形减量,其主体规划:第一审为「坚实事实审」,第二审为「事后审查制兼采续审制」,三审为「严格法律审兼采上诉许可制」。未来第二、三审受理的案件作重大调整,即将现行第三审降至第二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78条、第379条的上诉理由,移至第二审受理,属于「事后审」。
本次修法因应金字塔诉讼制度的采行,法界人士担忧会限缩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草案修法说明提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第二审采行「覆审制」,表面上看似较能发现真实、保障当事人权益。惟依照司法实务,上诉审理时往往距案发已有相当时日,证据调查更加困难,证人的记忆力也可能因时间经过而减损,且将所有事实、证据重复审理调查,亦与迅速裁判的原则有违。
此外,目前因采覆审制,当事人可能于第一审时隐匿重要证据,于第二审始行提出,造成审判重心转移至第二审,而让第一审空洞化。故笔者认为现行覆审制无助于发现真实,徒然造成案件长期延宕,确有改革的必要。
所谓「事后审」系以第一审判决为基础,事后审查第一审判决所为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有无违误,亦即事后审查原审判决妥当与否,原则上不再以事实审之地位,进行调查证据、认定事实,而适度限缩上诉第二审的情况下,例外情形仍有准用第一审事实及证据调查之覆审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即兼采「续审制」,资为缓冲,影响不大。
令人忧心的是,新制第三审采「严格法律审」,依照草案第377条规定,其当然可以作为上诉理由者,原则限于对第二审判决有:(1)抵触宪法或所适用法令抵触宪法、(2)违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释、(3)违背最高法院判例等三种情形。例外(草案第377条之1)如原审判决所涉及法律见解具有原则重要性者,经最高法院裁定许可,亦准许上诉第三审。前者为「当然上诉」,后者为「许可上诉」,大体上是采日本立法例。对此,笔者称之为登天条款,未来能够逐级而上攻顶成功,获得个案救济,实戞戞其难矣!
衡之《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两公约》)已成为国内法,依照其施行法第2条、第8条规定,参照法务部的解释及一般学者通说,其位阶在宪法之下,一般实定法之上,具有特别法优先适用效力,故《两公约》有关保障人权的规范,在司法审判上的直接适用,应赋与特别的地位与效力,允宜在新制列为第三审上诉理由的法定条款。
过去,笔者参与103年版草案研修会时,曾提案建议将抵触已具有国内法效力的国际人权公约有关保障人权的实体规范,比照解释及判例一并入法,列为第三审当然上诉或特许理由。经与会委员激烈辩论之后,折衷决议成甲、乙两案并呈以供立法机关取舍。可惜在去年司法院另组的研修会,主司者考量为免「金字塔」破功崩塌,本次修正竟予以排除,未纳入正式条文,仅在草案第377条之1的立法理由说明栏内欲语还休提醒执法者,未来第二审判决所涉之法律见解,当事人认有抵触已具有国内法效力的国际人权公约保障人权规范者,若具有原则上之重要性,可声请第三审法院裁定许可上诉以寻求救济。虽属折衷之道,但程序迂缓,且严重限缩当事人上诉权益。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将引发更多的非常救济诉讼,为求消量减压作此决定,但效果适得其反,当始料所不及,为德不卒,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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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