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无辜者争清白 32年何其漫长
▲因遭刑求取供而铸成冤案的苏炳坤,历经32年后,终于在今年父亲节经高等法院驳回检察官上诉,维持无罪判决。(图/记者张荣恩摄)
新竹商人苏炳坤32年前卷入银楼抢案,遭判刑15年定谳,虽于2000年获前总统陈水扁考量当事人蒙受冤抑深重,而为罪刑宣告无效之特赦,但他坚持遭刑求铸成冤狱,希望透过司法改判无罪,还他真正的清白。
本案历经4次非常上诉、4次声请再审均被驳回,直到去年(2017)依新修正《刑事诉讼法》的再审新制,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为由,第5度叩关终于成功。台湾高等法院于同年9月10日裁定准予开始再审,并于今年8月8日驳回检察官上诉,维持最初的一审无罪判决。
高院合议庭宣判当日,也罕见地开放大批媒体进入法庭采访,并公开向苏炳坤表示同情与不舍,令人刮目相看。然而面对迟来的正义,当事人坦言:「我高兴不起来。」此时,司法应反躬自问的是,这件蒙冤长达32年的冤案,其谁为之?孰令致之?审判长当庭毫不避讳指出三点原因:第一,案发当时警察机关为追求尽速破案,对涉案人刑求不当取供;第二,检察官未善尽侦查主体职责,对警察机关移送的案卷资料,照单全收,草率起诉;第三,法院未能落实无罪推定原则。这就是司法各项冤案长年累月纠结的病灶所在。
要特别指出的是,法院破天荒地在判决里附上当事人提供的「刑求图」,并仔细说明承办员警刑求逼供的手法,更令人触目惊心。由近年来江国庆冤杀案、苏建和等三死囚案、徐自强案、郑性泽案等多起冤案的平反,不难发现其共通点之一,即是执法人员侦办重大刑案时恶习不改,常施加不人道的酷刑取供,其践踏人性尊严,枉杀无辜,危害之大莫可言喻。
为了记取这些付出惨痛代价的教训,避免悲剧一再重演,我国司法应该从源头做起,彻底杜绝刑求逼供,除了监察院应追究办案人员违法失职责任外,笔者至盼行政院近日通过《禁止酷刑公约施行法》草案审查后,尽速送交立法院完成立法,作为日后禁止及预防酷刑的法律依据,使第一线办案人员念兹在兹,引以为戒。
最后要为无辜者抱屈的是,为何一件案子明明已经总统赦免罪刑后,还要在司法上纠缠翻案争清白,而且路途遥远、困难重重呢?苏炳坤案是我国特赦后获得再审无罪的司法首例,为免当事人的磨难及司法、社会资源的浪费,笔者建议未来总统依照《赦免法》第3条后段规定,而为「罪刑之宣告为无效」的特赦者,应无待司法宣告无罪,而赋予溯及效力,等同无罪的裁决,并删除前案纪录,发给恢复名誉证书,以洗刷一辈子的污名和冤屈。另在《刑事补偿法》将罪刑宣告无效之特赦,列为得请求补偿之事由,减少程序上的折磨。
回顾日本著名的冤案「足立事件」,无辜受害者菅家利和因刑求自白和错误的DNA鉴定被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定谳,直到2010年重验DNA开启再审,证实菅家先生并非凶手,司法终于还他清白。日本宇都宫地方法院法官在宣告无罪时,也代表司法公开鞠躬道歉表示:「我们一直不倾听真实的声音,而剥夺了您17年半的自由,真的是非常抱歉。」此乃体现司法的裁判者应做到「不能将无辜者定罪」的可敬风范,值得司法者借镜。(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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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