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最贪女检品德竟足列楷模?虚有其表的检评制度
▲被喻为「史上最贪女检」的前高检署检察官陈玉珍遭判12年,凸显检察官考绩评等形同虚设,原本被期待监督、淘汰不适任检察官的评鉴机制,更是成效不彰!(图/视觉中国)
日前被媒体喻为「史上最贪女检」的前高检署检察官陈玉珍,因向赌博电玩业者收贿2325万元,遭高等法院依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刑12年、褫夺公权5年,重创司法公信。
更夸张的是,2013年监察委员调查发现,陈玉珍原任职的板桥地检署、高检署都没有详实的督考,对其长期与电玩业者的密切往来、收受贿款、关说等事实浑然不觉;而在其收贿期间考绩都是位居「甲等」,品德操守项目竟被列为「足为楷模」等级,如今东窗事发,看来格外讽刺!
检察官握有实施侦查、起诉案件的公权力,责任重大,若人民一旦遇上滥权、收贿的「恐龙检察官」,难道只能摸摸鼻子自认倒楣?陈玉珍案不仅凸显了检察官考绩评等形同虚设,更反应出原本被期待监督、淘汰不适任检察官的评鉴机制,成效不彰!
《法官法》于2011年7月6日制定公布,针对检察官的违失行为,由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以下简称检评会)受理后,对于移请评鉴的检察官适任与否作出决议。从2012年1月6日正式实施评鉴新制至今已逾六年,根据法务部网站资料显示,已知的49件决议中,请求成立的仅有13件,难道是遭检举的检察官大部分都表现良好、请求单位评鉴失准吗?恐怕不尽然。
其症结所在是,依《法官法》检察官准用同法第36条规定,请求评鉴必须在该名检察官「案件侦结后二年内」提出。但是,人民往往为了漫长的审判疲于奔命,等到判决确定再提出检举时,通常已逾二年的评鉴时效,而无法请求评鉴。因此,「时效过短」已成为不适任检察官的另类护身符,这也是成案量偏低的最主要原因。
此外,过去迭有检评会运作过于被动、评鉴过程不透明等批评,尤其现行检察官评鉴程序冗长繁复,检评会认定应惩戒者,还需要报由法务部移送监察院审查,待监察院通过弹劾后,才由职务法庭审理,反而让不适任检察官可趁机办理退休,或离职转任律师、法律顾问,也不容律师公会拒却。因此,现行《法官法》评鉴制度所存在的先天缺陷,有必要重新检讨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司改国是会议对于不适任司法人员的监督及淘汰机制已达成共识,包括民众未来可以直接请求个案评鉴司法官,同时强化评鉴委员会的独立性与职权,若认有惩戒必要,无须再经由监察院审查即可直接移送职务法庭,可望有效改革不适任司法官的退场机制。可惜,在司改国是会议结束一年后,立法进度缓慢,司法院迟迟未将《法官法》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且其公布的草案内容中,并未解决评鉴过程冗长的问题,不符合司改国是会议的决议方向。
笔者以为,要有效杜绝恐龙检察官的恶行,避免滋生民怨,重振司法公正形象,应尽速修法将司改国是会议决议事项转化为法律条文,包括人民得直接请求评鉴、扩大外部评鉴委员来源并提高人数、延长评鉴时效、强化当事人在评鉴程序中的参与权,检评会得迳送职务法庭,不必再绕道移送监察院审查,避免叠床架屋等改革措施,如此才能回应人民对司法改革的期盼。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民间司改会在2015年设立「司法阳光网」网站,公布全国近三千位法官、检察官的基本资料,希望全民监督司法,达成全面评鉴司法官的目标。当时引起法界强烈反弹,认为侵害司法官的隐私权,后来司改会不得已自行调整部分网站内容,让司法官不平的情绪,得到某种程度安抚。
事实上,司法官拥有庞大公权力,应该受到最严格的监督。笔者建议在维护隐私、人格权条件权衡之下,由官方主动适度的公开个人资料,一来可以强化司法的透明度,回应司改会监督的要求,二来也有助于发挥司法官评鉴的功能,否则在官官相护下,想淘汰不适任的司法人员只是缘木求鱼!
▼民间监督落实司改国是会议决议联盟10月30日召开记者会,吁立委于本会期能尽快审查《法官法》修正草案,重视人民对于淘汰不适任司法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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