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错税额被追缴?若已强制执行 滞纳金跟利息仍要照原额付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于收到缴纳通知文书时,应即时核对,若发现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应于缴纳期间内,检附缴款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该管税捐稽征机关更正;税捐稽征机关如于缴纳期限后始更正核定税额,会改订缴纳期限通知纳税义务人缴纳。

惟纳税义务人于移送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后,始发现有查对更正事由,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更正,其更正后仍有应纳税额者,税捐稽征机关不会另展延缴纳期间重新核发缴款书,仅通知行政执行分署就更正后之税额及所加征之滞纳金、滞纳利息续行执行程序,并请纳税义务人洽行政执行分署缴纳。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未申报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经核定应纳税款8万余元,甲君一时不查致逾期未缴,遭移送行政执行后,才主张增列扶养亲属并请求就更正后之税款重新展延缴纳期间以方便其缴纳。

该局说明,在执行中税额有变更时,仅为执行事项之更正并非原处分之撤销,不会重新核发缴款书,甲君仍应依更正后之税额并同所加征之滞纳金及滞纳利息一并缴纳。

该局呼吁,为维护自身权益,纳税义务人收到缴纳通知文书,应即时核对,如发现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应于规定缴纳期间内,要求税捐稽征机关查对更正,切勿置之不理,致逾期未缴税款遭经移送执行后,才要求更正税额,其应加征之滞纳金及滞纳利息是不能免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