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内时速195公里狂飙 他惨吞2万4罚单 不服提告结果出炉

2021年蔡姓男子遭交通部公路总局台北区监理所处分,他开车经国道3号福德隧道,他以时速195公里狂飙,远远超过最高速限90公里,他遭处分罚锾2万4000元,蔡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败诉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2021年蔡姓男子遭交通部公路总局台北区监理所处分,他开车经国道3号福德隧道,他以时速195公里狂飙,远远超过最高速限90公里,遭处分罚锾2万40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蔡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上诉,认定处分认事用法并无违误,判他败诉确定。

蔡男开车在2021年9月13日上午6点,行经国道3号高速公路南向18.2公里(福德隧道)处时,被警方以雷射测速仪器测得其行车时速为195公里,警方依采证照片,认定他驾驶有「速限90公里,经雷达(射)测定行速为195公里,超速105公里」之违规事实。

蔡男遭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罚锾2万40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以及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他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驳回,他犹有不服提起上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事用法并无违误,并已明确论述其事实认定之依据及得心证之理由,对蔡男在原审之主张如何不足采之论证取舍等事项,亦均有详为论断,蔡的上诉没有理由,判决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