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方缔约国核发居住者证明措施 财政部从宽认定

财政部说明,现行他方缔约国居住者取得我国来源应课征所得税之所得,欲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减免者,应依适用所得税协定查核准则第23条至第27条或第34条规定程序,检附规定文件,向我国税捐稽征机关提出适用申请。

依据协定查准第5条第2项规定,有关纳税义务人是否符合他方缔约国居住者适用要件部分,我国税捐稽征机关系以申请人提供由他方缔约国核发的居住者证明认定。

考量各国核发文件方式、内容及期程等差异,实务上我国税捐稽征机关系以他方缔约国居住者提出申请时点前6个月内由他方缔约国出具之该文件,或依个案事实,从宽认定。

财政部举例,他方缔约国居住者未入境我国,2023年3月1日取得我国公司配发股利。为适用协定,他方缔约国居住者于2023年1月1日将他方缔约国于2022年11月1日核发载明认定其属适用协定之该国居住者身分证明文件交付我国公司(扣缴义务人),凭供其依协定查准第25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于规定期限内依协定优惠税率办理扣缴申报。

受理税捐稽征机关基于本案纳税义务人未入境、他方缔约国核发证明文件所需时程及所得发生当下取具当年度为居住者证明困难等因素,将从宽认定上述文件符合协定查准规定;如有疑虑,税捐稽征机关将依相关规定另行搜集或透过协定资讯交换机制查证,俾正确执行协定。

财政部强调,台湾已签定生效34个所得税协定,可解决双重课税问题,提升人员、资本、产品及服务跨境自由移动,有利台湾人民及企业全球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