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右轉秒打左轉燈挨罰1200元?法院判警烏龍:符合規定!

陶姓女子开车右转后马上就要左转,她先闪烁右侧方向灯,并在右转当下打左侧方向灯,却被警方开罚「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陶姓女子开车右转后马上就要左转,她先闪烁右侧方向灯,并在右转当下打左侧方向灯,却被警方开罚「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她都有依照规定驾驶,法院勘验警方采证影片,认定确实如她所说,她有先后开启右、左方向灯,判决撤销罚单。
判决书指出,陶姓女子2023年11月17日上午10时许,开车行经台南市东区中华东路三段380巷与荣誉街交岔路口处,她在右转荣誉街时显示左侧方向灯,就被警方依「汽车驾驶人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迳行举发,移送台南市交通局,交通局裁罚1200元。
陶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依据警方采证影片,可见她在右转交岔路口前30公尺处,有先打右侧方向灯,后来才更换打左侧方向灯,交通局裁决违法,请求撤销。
交通局依据台南市警第一分局采证光碟,指出检视采证照片可见,陶女于右转期间使用左侧方向灯,足证她明显违反道交条例第42条规定,以「汽车驾驶人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论处,并无任何违误。
法院当庭勘验采证影片,陶女车辆靠近路口停止线前,右方向灯亮起闪烁约3次,并在右转荣誉街当下显示左侧方向灯,闪烁至她左转进入下一个衔接路口,难认她有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违规行为;交通局认为她有未显示右侧方向灯违规,主张尚难采纳。
法院审酌,陶女右转后,约4秒就再左转弯进入下一个衔接路口,依陶女行驶路径观之,她一右转即由使用右侧方向灯改为使用左侧方向灯,核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第1项第4、5款要求相符,判决撤销罚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