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县议员黄碧妹诈领出席费 二审维持原判

台东县议员黄碧妹(二排左三)诈领出席费、交通费及膳食费,合计4900元,一审依贪污罪判处1年10月并宣告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萧嘉蕙摄)

台东县议员黄碧妹不服一审贪污罪判决褫夺公权1年,将失议员资格,提起上诉,二审出炉维持原判决结果。(萧嘉蕙摄)

台东县议员黄碧妹109年10月间诈领出席费、交通费及膳食费,合计4900元,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并宣告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将失议员资格,她不服惩罚过苛,提起上诉,二审认量刑妥适,维持原判结果。

台东县议会第19届第4次定期于2020年10月20日召开,亲民党籍黄碧妹为时任县议员,但她直至22日才出席该次会议,却藉职务机会在前2日签到栏位中签名,伪造出席事实,诈得出席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及膳食费900元,合计4900元。

案件经检察官侦查起诉,台东地方法院一审依贪污罪判处1年10月,宣告缓刑2年、于缓刑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库支付15万元、褫夺公权1年,黄碧妹不服提起上诉。

黄碧妹认为贪污罪刑责过重,并举一般民众在公司或企业因虚伪申领出席费、差旅费、加班费等,仅以诈欺取财罪论,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议员犯相同行为,却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丧失议员资格,轻重失衡。

黄碧妹又指出,贪污罪中所指「职务上所衍生之机会」,应限于滥用职务权限从中牟取私利之情形,单纯虚报加班费及差旅费等行为,不构成罪刑要件。

另外,她也提出最高检察署去年2月25日新闻稿内容,公务员诈领加班费、值班费、差旅费及休假补助费以普通诈欺罪论处,因此认为自己犯行回归适用刑法第339条第1项普通诈欺罪。

对此,花莲高分院二审认为贪污条例规定在解释上,不限于与公务员法定职权行使有关之诈取财物行为,且经证人述「有告诉议员要出席且签名才能请领出席费、膳食费及交通费」,足认黄碧妹确有诈欺取财犯意,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