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抢修工程收贿215万 监院弹劾前秀林乡长
花莲县秀林乡前乡长许淑银于秀林乡公所办理5项抢险抢修工程期间,利用执行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并图利他人,监委林雅锋、王美玉21日提案通过弹劾。至于许淑银当选花莲县选举第8选举区议员,此弹劾案是否影响,王美玉表示,送到公惩会,能不能接受弹劾,里面的证据以及理由,结果会是如何,会尊重机关决定,结果可能是撤职、申诫两种,一切由公惩会决定。
有关花莲县秀林乡在六年前苏拉台风受重创,和仁、和中部落险些灭村,中央事后拨款两千多万元救灾,当时任乡长的许淑银竟要求厂商借牌包工程,并从中收取回扣,贪污215万元重建款,东窗事发后认罪缴回赃款,花莲地院一审依贪污罪判她徒刑九年,许淑银不服上诉,花莲高分院日前二审改判八年六个月。
许淑银自民国95年3月1日至103年12月25日,担任花莲县秀林乡乡长,依地方制度法第57条第1项前段规定,对外代表秀林乡,综理乡政。惟其于101年8月秀林乡遭受苏拉台风侵袭造成严重灾情、秀林乡公所办理抢险抢修工程期间,利用执行职务之便,收受王某、许某成2人之贿赂共计新台币215万元,并图利时任建设课代理课长吴俊宏,使其收受王某之贿赂共计30万元,情节重大。
▲监委林雅锋、张武修、王美玉。(图/记者潘永鸿摄)
林雅锋表示,按地方制度法第57条第1项前段规定:乡公所置乡长1人,对外代表该乡,综理乡政。同法第84条规定,乡长适用公务员服务法;其行为有违法、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情事者,准用政务人员之惩戒规定。
林雅锋指出,许淑银时任花莲县秀林乡乡长,未能廉洁自持,反而运用综理乡务之职权,在秀林乡遭遇重大天然灾害、办理5项抢险抢修工程之际,收受王某、许某成交付之贿赂共计215万元,经花莲高分院判决犯贪污治罪条例之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罪在案,另图利时任建设课代理课长吴俊宏,使其收受王某之贿赂共计30万元。
王美玉表示,核其所为,除触犯贪污治罪条例外,并有违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严重败坏官箴及地方机关首长之形象,影响民众对公务人员清廉操守、公正执行职务之观感甚钜,违法事证明确,情节重大。
王美玉强调,许淑银对于其收受贿赂共计215万元一节,坦承不讳,并深感愧疚。虽辩称其收受贿赂系用于救助灾民及支付国军人员餐费等情,但刑事第一、二审法院仍认定其有收受贿赂之犯行。被弹劾人救助证人程某及张某之金额共计35万元,亦与其收受215万元之贿赂差距甚多,其在本院亦未就贿款全部用于救灾举证以实其说,不能尽信。退步而言,纵使属实,亦仅能作为处分轻重之参考,其收受贿赂之违法事证,已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