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丰小股东 检举林学圃内线炒股
林朝鑫强调,林学圃透过实质控制的南港公司,近年大量买入泰丰股票,媒体曾报导质疑其是否以银行借贷的短期周转金,挪作长期投资股票,「短借长用」显已违反申贷用途;为维护金融秩序,金管会和相关银行应要求南港公司,确实落实贷款用途,如有挪用,应依法纠正处理。
林朝鑫检举,10月15日林学圃以「最高顾问」控制泰丰经营权后,密集约见总经理、厂长及财务长,得悉第三季财报巨额亏损;11月12日公布财报前,林学圃关联帐户元瑞、元鸿、智凯等投资公司,于10月22、27日从台新证券松江分公司等券商,各卖出泰丰约3,000张、1,700张,卖出金额达1.5亿元。
依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号刑事确定判决,认定元瑞、智凯等公司为林学圃违反证交法的关联帐户。泰丰第三季财报公布后,股价从10月22日每股31.05元跌至11月15日收盘26.15元,每股价差4.9元,元瑞、元鸿、智凯等投资公司先出脱股票,避免损失达2,000万元;若有不法,投资人保护中心应依法追偿。
林朝鑫指出,从证券公司网站查得南港董监及大股东持股质借纪录,林学圃大量买入泰丰股票的资金来源,部分应是使用董监及大股东持股向银行质借;从证交所每日盘中交易纪录又得知,南港股价长期拉尾盘做收盘价,显有大股东为保南港股价以避免银行压力,恐已触犯证交法炒作股票罪嫌。
对于林朝鑫向证期会检举涉及内线交易,林学圃驳斥为「无稽之谈」,另对于因为泰丰而引发的相关控诉,他也相信「公道自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