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2歲男童家訪前疑遭虐死 生母判2年檢認太輕上訴…二審仍判2年
台南市2岁多谢姓男童去年10月间由谢姓母亲和陈姓生父从投宿平价饭店送往医院急救,到院前死亡,院方怀疑他遭凌虐致死报警,父母均被诉,陈父采国民法官法庭审理中,谢母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一审被判2年,检方不服上诉,二审认原审判决后无任何量刑因子变动,驳回上诉。
检方指出,告诉人台南市府具状请求上诉,认谢姓生母,对男童负有保护义务,即应积极阻止陈父虐打行为,或为使男童脱离险境其他救护作为,但谢母并未带男童前往医院就医,也有借故拖延社工访视。
检方表示,谢母案发前即有2次虐待男童遭通报,6次虐待另名子女遭通报,自难仅因其事后于侦查中及审理时均坦承犯行,即遽认她有悔悟之心,原审竟认她弥补过错悔悟心意,仅判处有期徒刑2年,实有过轻。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判决业已审酌与刑法第57条各款与量刑相关事项后,基于行为责任原则,而为整体评价及综合权衡,始为量刑,其量刑尚属妥适,并无逾越法定范围或有偏执一端或失之过轻等与罪责不相当不当情形,且与公平原则、罪责原则、比例原则等也无违背。
台南高分院表示,谢母及其辩护人主张,她是因共同居住另案陈男有吸毒恶习,不事工作,全家生计仅靠她出外工作才勉强糊口,且她若不顺从男童,陈男即会以小孩安全威胁她,且陈男因具有暴力倾向,且在她出外工作时,如何对男童凌虐、伤害,她不得而知,事后看到男童身上受伤也以为仅是皮肉伤,未曾想到会因此发生憾事,她身为母亲,对于男童也感到非常愧疚。
台南高分院认为,谢母犯行为伤害男童、与容任另案陈男对男童伤害、凌虐而不作为,其与另案陈男,不仅所犯罪名、法定刑度均不相同,且2人就本案共同部分罪责,也应有一定区隔,才符罪刑相当原则。
台南高分院强调,原审既已审酌谢母身为男童母亲,未能尽到保护义务,虽然不应该,兼衡她于侦查及审理时已知坦承犯行,并清楚供述陈男对男童所施暴行,而有助益案情明朗,认她尚有弥补过错悔悟心意,并参酌告诉代理人市府社工意见,始为量刑,尚非无据,且并非是仅以谢母犯后态度作为量刑唯一考量。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审参酌告诉代理人市社工意见,并非是仅以谢母犯后态度作为量刑唯一考量,同时,原审判决后也无任何量刑因子有所变动,驳回上诉。图/本报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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