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经发局长陈凯凌贪污等罪定谳 惩戒法院判免议

司法院。(本报资料照)

台南市政府经发局前局长陈凯凌被控涉向厂商收贿,喝花酒接受性招待,且以购置豪宅名义超贷,去年8月一审依贪污、诈欺、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合并判8年、褫夺公权5年,台南高分院二审改判6年5月、褫夺公权5年定谳。陈去年11月遭监察院弹劾,惩戒法院因已褫夺公权,今(29)日判决免议。

刑事部分,陈凯凌被控向厂商收贿,接受酒店饮宴及性招待,且以购置豪宅名义超贷,一审被判8年刑,台南高分院改判6年5月徒刑。原本案件上诉三审,但4月12日撤回告诉而定谳。

弹劾案文指出,陈凯凌担任经发局长期间,假借职务上权力,要求并收受与职务上有利害关系者180万元、饮宴应酬及性招待13万余元,检方侦查时,无法合理说明其他不明财产来源,且隐匿财产未依法申报。

监察院认为陈凯凌另有财务上不法及不忠于职务行为,事证明确;此外,也有不当指示属员、裁量滥用或怠惰办理「七股科技工业区开发案」及「柳营科技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代操作劳务采购案」,造成执行进度延宕及公库损失。

弹劾案文另指出,陈凯凌还涉嫌向彰化银行超贷,诈取296万余元现金,为隐匿犯罪所得,假借委托友人购买股票,分次以现金方式交付友人这些款项,以此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的去向及所在,涉犯洗钱罪。监察院表示,陈凯凌所作所为有失官箴,依法应受惩戒。

惩戒法院判决指出,陈既因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法院判刑并宣告褫夺公权确定,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第4款、第8款、第4项前段规定,陈已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任用后应予免职,就公务员关系之存否而言,其法律效果相当于公务员惩戒法中最重之「免除职务」惩戒处分。

惩戒法院审酌陈的违失行为,除败坏公务员风纪甚钜外,并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及民众观感,重挫政府廉能形象,依公务员惩戒法第10条各款所列情状,认处撤职并停止任用4年为适当,惟参酌上述规定结果,再对陈为惩戒并无实益,本件已无受惩戒处分之必要,爰为免议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