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维冠大楼5黑心建商判赔7.1亿 偷工减料地震倒塌害死115人
▲2016年台南市永康区维冠大楼因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104人轻重伤,当时动员全国之力抢救伤患。(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市维冠大楼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104人轻重伤,建商与建筑师均被以业务过失致死罪判最重刑度5年徒刑定谳,罹难者家属与受灾住户154位透过消基会提起团体诉讼求偿35亿多元,台南地院16日宣判,判建商林明辉等人需应连带给付原告判林等人损害赔偿4亿多元及惩罚性赔偿2亿9千多万元,合计7亿1千多万元。
判决指出,154位请求权让与人,分别受有身体受伤所受损害(含医疗费用、减少劳动能力、增加支出必要费用)、丧葬费用、扶养费用、精神慰抚金、房屋损害、房屋以外财产损害等有关非财产及财产上损害,154位请求权让与人已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予原告消基会。消基会依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消保法规定,请求被告林明辉、洪仙汗、张魁宝、郑进贵、郑东旭及大合公司应连带给付5亿8796万8423元,并依消保法第51条之规定,请求被告林明辉、张魁宝、郑进贵及大合公司应连带给付惩罚性赔偿金29亿3984万2115元,合计请求金额为35亿5278万538元。台南地院民事庭判决被告林明辉、张魁宝、郑进贵及大合公司应连带给付原告2亿9429万7935 元及法定利息。
2016年台南大地震,造成永康「维冠大楼」倒塌案,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轻重伤,维冠大楼负责人林明辉、建筑师张魁宝、郑进贵、设计部经理洪仙汗、大合钻探结构技师郑东旭等5人,被控「业务过失伤害致死罪」,检察官侦办时认为,该建案结构分析与设计、建筑设计图绘制、建筑施工、监造、监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所造成,建商林明辉等5人有明显疏失,导致大楼耐震强度、韧性不足而快速倒塌,建筑物无法维持完整结构而崩毁,导致严重伤亡,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嫌起诉。法院一、二审都判5人各5年有期徒刑(业务过失致死罪最高刑度5年)、各并科最高罚金9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2019年2月21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最高法院认为,美浓地震发生于2016年2月6日,检察官同年4月6日起诉,追诉时效没逾期;二审对于张魁宝、郑进贵、洪仙汗、郑东旭各自业务上的过失,以及其过失与被害人死亡间的因果关系,已详述说明,没有违反经验、论理、证据等法则,也未违反比例原则,二审判决没违误,驳回上诉确定。
民事求偿方面,除部分受灾户与家属请消基会提起民事求偿外,台南地检署代位求偿,提出偿还犯罪被害补偿金7227万元案则预定1月17日下午5时宣判。法扶基金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受理51人求偿50亿多元,另有谢姓受灾户等6人对市府与灿坤请求国赔2345万多元,及刘姓受灾户等29人对市府工务局请求国赔2亿7889万元,尚在台南地院审理中,累计75亿元以上。
台南地院行政庭长指出,全部被告均已入狱。林明辉之前先羁押,自2017年9月21日转受刑人身分,其余被告均于2019年3月4日入监服刑。另受害人洪家益劳动能力全损之原因:原告主张洪家益因系争事故减损劳动能力,丧失收入1224万元部分,法院依职权嘱托成大医院对洪家益减少劳动能力之比例进行鉴定结果认为:洪先生目前之诊断为「1、双髋离断术后。2、大肠造口术后」,目前应符合最佳医疗改善之定义,综合评估结果目前显示全人障害损失67%,劳动能力减损为74%,洪先生原为汽车业务员,须开车拜访客户与处理业务事宜乙节,法院审酌洪家益之伤势及截肢后行动不便,难以从事原有工作,且其经历右大腿裁肢与筋膜切开术、右臀部筋膜切开术、装叶克膜、动脉栓塞、左大腿截肢手术、腹部减压术、腹部伤口闭合手术、两侧股骨移除术、叶克膜移除与大肠造口术后,所留存之身体机能恐难以因应一般日常生活而有他人协助之必要,遑论从事工作之劳动能力,因认洪家益因系争事故伤害已丧失全部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