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議長賄選案 曝司法矛盾、恣意
台南市正副议长贿选案日前宣判,议长邱莉莉(图)等10人获判无罪。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台南市议会正副议长贿选案,台南地院对全数十名被告为无罪判决,引起社会哗然,质疑司法看颜色判案的声浪四起。惟撇开如此的臆测不谈,从此次判决,却凸显议长贿选案的诉追困境。
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条第一项,地方议会正副议长选举,对有投票权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不正利益,而约定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行使者,可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得并科二百万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金,刑罚并不算轻。而此罪,虽不以实际交付贿赂为必要,但在贿选乃属隐密性下,要找到行求或期约之证据,恐仅能求之于监听内容。
故在台南议长贿选案里,检察官取得法院核发的通讯监察书为监听,因此所录下的通话内容,就为行求或期约贿选最重要的证据。惟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因监听所得其他案件之内容,只有在与本案有关连性,且检察官必须在发现后七日内向法院陈报,并在其同意下,才得为证据。故在此案中,几段具有关键性的监听译文内容,法院即以他案未经补陈而将之排除,如此的结果,就显露出所谓本案、他案,是否与本案有关连性等,实取决于莫测高深的司法者之内在意志。则在监听的部分内容,遭法院排除后,就使原本可能已经不全的监听译文,更加被割裂,致难以还原真实。
尤其在涉及议长贿选之场合,当事人往往称其尚未受党提名或登记参选,致不应为行贿罪处罚之对象。惟若如此限缩解释,就可能产生处罚漏洞,故依选罢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法条文义,只要有参选之意向,并因此为行求或期约,毋庸等到正式受党提名或登记参选,皆应为此条文的治罪范畴,以免使此罪成为不法者的保护伞。
只是在监听内容遭割裂与舍弃,得为证据的通话内容,就可能在缺乏语境脉络下,被肆意解读。尤其是在无实际金钱交付的场合,当事人为取得议长之位,而可能许以一定的政治利益,或为了胜选而来进行换票,甚至是未来于议会的合纵连横等,这到底是许以不正利益,抑或是政党政治所必然,甚或是选前政治生态之闲聊与八卦,显皆处于左右摇摆的状态。
也因此,在台南正副议长贿选案的第一审判决备受各界质疑之情况下,检察官必得准备更充足的证据与理由为上诉。只是在贿选罪的解释与适用处处充满模糊空间下,检方到底还要补足到如何之程度,才足以翻转判决,显也是未定之天。而一旦第二审再判无罪,检察官原则不可上诉,此案就会因此确定,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与否,可想而知。即便第二审改判有罪,却又暴露两可之说的司法矛盾与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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