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正副议长贿选案二审宣判 邱莉莉9人无罪理由曝光
▲台南市议会正副议长选举涉嫌贿选、妨害投票案,台南高分院以罪证不足驳回检察官上诉,维持邱莉莉(右)、林志展(左)等9人无罪判决,检察官仍可上诉。(图/记者林东良翻摄,下同)
记者林东良/台南报导
台南市议会正副议长选举涉嫌贿选、妨害投票案,一审判无罪,台南高分院13日下午审结宣判,法官以罪证不足驳回检察官上诉,维持一审邱莉莉等9人无罪判决,检察官仍可上诉。
判决资料指出,本案被告包括邱莉莉、林志展、郭再钦、杨志强、李文俊、黄怡萍、黄丽招、林士杰、李镇国、高玫仙等10人。前经台南地院于2024年4月29日判决均无罪。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另被告林士杰已于2024年8月22日因人已死亡公诉不受理。
台南高分院指出,检方主张被告等人共谋以贿选或恐吓方式影响第4届台南市议会议长选举,但经逐一检视通讯监察译文与证人证词,认为原审判断并无违误。
针对检方引用之多段通联译文,二审法官认定,相关对话多与第3届副议长补选有关,难以推论为第4届正副议长选举之贿选谋议;部分对话仅属转述或政党内部提名进度讨论,未见具体贿选或恐吓内容。
至于检方指控2022年12月14日向证人方一峰行求贿赂部分,二审法官指出,直接关系人仅郭再钦、杨志强与方一峰3人,而2名被告自始否认行求贿赂。方一峰于原审审理时亦证称当天未提及金钱,相关证述前后不一,难以作为不利被告之唯一依据。
另外,关于2022年12月21日聚会中所谓「A保证」、「B折扣」、「C经费」、「D薪资给予」等条件,高院认为,「A保证」仅属政治合作承诺;「B折扣」内容不明且无法证实为对价;「C经费」及「D薪资」则缺乏在场证人一致供述支持,难认构成期约贿赂。
至于2022年12月22日庆安宫会面是否构成妨害投票自由,二审法官指出,证人方一峰于原审证称对方仅以建议语气表示「不要投给某人」,并未持凶器或有强制行为,现场亦有他人在场,证人自述「不会怕」,且未主动报警;后续申请保护措施,不排除系选举竞争激烈下之权宜安排,难据此推认被告构成犯罪。
台南高分院法官强调,检察官上诉仅就原审证据取舍与心证形成再为争执,未提出足以推翻原判决之新事证,举证责任未尽,自应承担不利结果,因此驳回上诉。本案检察官仍得依法提起上诉,但须受《刑事妥速审判法》第9条第1项限制;被告则不得上诉。
台南议会议长选举风波延烧逾年,二审维持无罪判决,未来是否再掀波澜,仍待后续程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