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垃圾焚烧7/22试运转 回馈金自治条例仍须再议
台泥与花莲县政府签定的垃圾焚化处理厂BOO案,今年7月试营运。(本报资料照片)
花莲县议会下周召开临时会,县府秘书长饶忠今在议会程序会说明县府提出回馈金自治条例修正案。(县议员张美慧提供/王志伟花莲传真)
花莲县政府与台泥和平厂签约,由台泥斥资47亿元兴建气化炉及水泥窑,协同处理花莲垃圾,本月22日就要试运转。县府提回馈机制,把回馈金自治条例送议会审查,不过有议员提出与法令抵触、修正条例部分内容不符财政纪律法等疑虑,全案被退回,为此县府秘书长饶忠,会再作研议,新订或修正都会讨论,不影响试烧期程。
花莲县议会订于本月17日起召开本届第三次临时会,县府提送46案入议会审查,今天程序会开会讨论,其中有关台泥协同花莲县府焚烧垃圾之回馈金自治条例受到关切。
环保局所提「花莲县区域性垃圾处理场(厂)营运阶段提供回馈自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主要是第2条增订产业协同设施定义、第3条修正相关地区的乡邻村里范围,以及修正第10条增订产业协同设施提供回馈金的授权规定,明定回馈范围、编列方式、分配比例等,由县府另订管理办法。
县议员张美慧认为,县环保局套用2011年发布的垃圾掩埋场回馈金自治条例,只做部份条文调整,环保局说,为避免叠床架屋,要一体适用原来的自治条例,但又表示,仍是有别于垃圾掩埋。那为何不干脆另订适用的自治条例?关于回馈区范围、编列方式、管理使用等,原自治条例即有规定,每公吨回馈金均为200元,但为何又要新增第10条条文,说要由县府另订管理办法?
张美慧说,且修正后条文草案仍保留「回馈金应专款专用」,已违反2019年颁定的财政纪律法第7条规定,也应一并修正。也有议员认为,既然环保局认为气化炉和掩埋场设施性质不同,就应另订新法。
县府代理秘书长饶忠说明,现有垃圾掩埋场回馈金自治条例是当时为凤林镇垃圾掩埋场而订,这次因与台泥合作「花莲县水泥业(窑)协同处理废弃物民间自提BOO案」,并在一起,仅修订部分条文,既然议会有疑虑,府内会再作研议,新订或修正都会讨论,不会影响运转期程。
饶忠也表示,台泥22日投料试烧,试营运3个月,评定各项参数是否合乎规定,再核定操作许可,台泥与县府都相当重视各项环保程序与数据,不会贸然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