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银行家/DFS重惩反洗钱不力银行 外银贡献97%罚金
撰文/姜兆纮
2011年,纽约州将原本各自独立的银行局及保险局合并为一个单位,也就是目前的纽约金融局(Department ofFinancial Service, DFS),由州长提名的首任署长BenjaminLawsky是检察官出身,以强悍出名,经常以撤销执照的处分威吓银行。
其卓越「政绩」就是在5年任内,对纽约金融业者开罚约60亿美元(每年平均约新台币360亿元)。DFS成立于华尔街金融风暴后(financialcrisis 2008),整顿金融秩序是其主要任务,面对华尔街富可敌国、政商关系良好的金融机构,署长必须采取强悍的立场并不意外,否则将无法进行整顿以维持金融秩序之重责大任。任期内,他无畏强权的态度颇受大众的好评。
纽约州州长Andrew M.Cuomo说:巨额的罚金是「天上掉下来的礼物」(a gift from above)。州政府将罚金运用于基础建设的投资(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经济发展的补助(economicdevelopment subsidies),及其他兴革措施(initiative)。外国银行的罚金就曾作为增加纽约州警察机动性的革新(NYPDMobility Initiative)经费来源,配置智慧型手机及平板电脑给执勤员警。至于为何对外国银行下手特别重?有人推测其原因为外国银行在美国缺乏政治上的奥援(politicaladvocate)。
2016年年初,DFS署长由Maria Vullo接任,不同于前手,她是大型律师事务所出身,后来转任州政府公职,再接掌DFS。华尔街金融业者期待她会缓和些,不过州长在记者会上明白表示:希望她继续维持对金融业的强硬立场。截至目前为止的观察是,华尔街金融业者的希望落空了。对外国银行而言,DFS仍会持续以「洗钱防制」为监理重点,重罚有缺失的银行。
新任署长上任后已惩罚了4家外国银行,罚款总金额为10.55亿美元,分别是德意志银行4.25亿美元、IntesaSanpaolo银行(义大利最大的零售银行)2.35亿美元、中国农行2.15亿美元、兆丰1.8亿美元,同时也惩罚6家美国金融机构,但罚金明显的低,罚款总金额为3,270万美元。也就是全部罚款金额里,外国银行贡献了97%。
外国银行全部都是因为反洗钱工作上的缺失而受罚,连全球性的大银行也无法幸免。这些银行的洗钱防制系统早已建制多年,法令遵循工作也长期落实,仍无法在金融检查中全身而退,更遑论洗钱防制系统及法令遵循制度起步较晚的国内银行业。因此被惩处,从这个角度而言,不足为奇。
在金融监理的领域,一般议题经过几年,管控措施达到一定的成效后就会逐渐退烧,鲜少有议题可以像洗钱防制持续延烧那么久,而且不管是监理单位或是金融机构,工作范围越来越广,似乎永远无法结束。洗钱防制这20年来,从反毒,到反贪腐,再到反恐,议题不断的扩大,防范措施不断的增加,银行法令遵循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贩毒、贪腐、恐怖主义不容易消失,因此洗钱防制也就必须无限期做下去。
不幸的是近年又加了一个新的议题:「反逃税」。DFS在兆丰的裁罚书中,第1次用了「巴拿马文件」这个名词,但绝对不会是最后一次。相较于反毒、反贪腐、反恐,反逃税工作仍属于发展阶段,尚未到达成熟期,所以到底有多少防制工作要做?会造成银行多大的负担?目前仍不得而知。
DFS洗钱防制2项趋势
今(2017)年1月1日,DFS颁布了一项与反恐有关的重大行政命令,要求银行必须检视(review)其监控和筛选交易的程式,以确保程式设计能符合法规的防范标准,也就是说银行的监控和筛选交易的程式虽然已经建制,但必须根据法规的变动而更新。
另外,为加强董事会或高层主管的监督责任,比照沙宾法案对财报的要求,规定从2018年4月15日起,董事会每年必须经由决议或高层主管以文件签署之方式,确认DFS的法令有被确实遵循,且文件中须载明此一确认行为系根据哪些报告、意见等之相关资料。这2项新措施,无疑又会对银行的法令遵循作业产生沉重且难以掌握成效的负担。
分析另指出,有2个趋势值得密切观察。首先是「FromRegional to Global」。DFS对洗钱防制工作的新方向是防制工作必须由银行总行统筹管理,建立全球性的防制机制。目前多数银行是采取用分区管理(regional)制度,分区管理可能会有各区的标准不一的情形,加上各区域间横向联络若不足,将导致洗钱防制出现漏洞,故改由中央主导一个全球性的防范系统是较为有效的措施。
其次是「From corporateaccountability to individualaccountability。」这是指银行违法、违规的责任要追究到个人层面(故意或失职),不能仅止于公司(这是首任署长一贯的主张,要求高层及相关人下台以示负责。)上述2017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行政命令,原本草案有列「如决议或签署内容不实,须负一定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最后被删除的是「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上,个人仍有可能被追偿,或在DFS的压力下下台。
管辖权及适法性「从严」
外国银行在美国的设立分行,从美国法的角度而言,基于分行的设立,及营业之行为,建立了外国银行与美国的联结(nexus),所以美国对外国银行就产生管辖权(jurisdiction),美国可以以美国法令规范外国银行之行为。
但银行在其他国家设立分行时,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也就是国外分行同时也受到母国监理机关的管辖。当2国的法令规定有差异时,法令遵循采取保守的「从严原则。亦即,如果美国的规定较严,在美国的分行就必须遵循美国的法令规定;如果台湾的规定较严,在美国的分行就必须遵循台湾的法令规定。
联邦及州的双轨监理系统
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除了州的监理机关外,还会面临联邦不同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惩处。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有联邦的立法,州有州的立法,彼此不冲突。美国分行在联邦的管辖机关通常有联准会(FederalReserve Board, FED)、财政部货币控制署(Office ofCurrency Control, OCC)、财政部国外资产管理署(Office of Foreign AssetControl, OFAC)、联邦存保公司(Federal Deposit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刑事案件亦同,如涉及刑事责任,联邦检察署及州检察署各有不同的管辖。
虽然大部分的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业务单纯,主要是美元的清算业务(d o l l a r__clearing),但此项业务却是洗钱防制工作的核心,使洗钱防制工作成为外国银行在纽约沉重的成本及行政上的负担,并有相当程度的法令遵循风险。
目前外国大型银行,法令遵循人员已占全部员工总数的5%,还必须依银行规模、业务性质,建制符合洗钱防制工作所需要的监控和筛选交易电脑系统。更重要的是因应洗钱防制法令之变更,法令遵循人员必须不断接受教育训练,并负责训练其他相关人员。电脑系统也须不断更新,以符合法令标准。
From Regional to Global的趋势,要求银行总行统筹管理、建立全球性的洗钱防制机制。总行已无法建立防火墙,切割国外分行洗钱防制工作的责任。再加上董事会每年必须经由决议或高层主管以文件签署之方式,确认DFS的法令有被确实遵循。总行(董事会、高层主管)要负责的责任越来越直接、越来越大,当时首当其冲的就是法令遵循主管,台北总行的法令遵循主管必须统筹、协调各国洗钱防制工作,并肩负起全部的责任。
对外国银行而言,DFS仍会持续以「洗钱防制」为监理重点,重罚有缺失的银行。国内银行在评估是否要在纽约设立或继续维持分行时,必须审慎考量这些负担及风险,除非有非去不可的理由,不要轻易「曝险」。如果一定要去, 必须要做好万全的准备。(本文作者为美国纽约州合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