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理专涉监守自盗2.8亿遭延羁 辩没钱逃亡提抗告遭驳
台新银行高阶理财专员被控暗杠客户资金3亿元遭延押提抗告,遭高院驳回。(本报资料照)
台新银行周姓理专涉盗领客户资金达2.8亿元案,不服遭一审延长羁押,提起抗告主张,并无资力逃亡海外。二审考量他于本案爆发后咨询如何移民、脱产等,有羁押必要,裁定驳回。
42岁周男疑因长期投资炒期指亏钱,藉推销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或私下协助客户投资之际,要求客户在多张空白出款表单用印或签名。周男私下将客户帐户的金钱汇款至亲友银行帐户,并利用他人帐户制造资金断点,最终再汇回自己名下帐户。
检方估计受害者6人,财损金额达新台币2亿8357万余元,台北地检署于3月间依银行法特别背信罪等起诉周男,求处10年以上重刑;案件移审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周男羁押,之后又裁定延长羁押。
周男不服遭延长羁押,提起抗告主张,他或许有违反台新银行内部规范,但与刑事责任无关,并无涉犯伪造文书、诈欺或银行法背信罪嫌,他在国内有固定住居所、没有外国籍,在国外也无资产,并无资力逃亡海外。
周男说,就算他曾与人联系有关移民、换护照等事,仅是他与友人讨论案件结束后的工作事宜,他始终配合台新银行及检警调查,本件延长羁押违反比例原则,请求撤销原裁定。抗告案由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二审认为,周男不法所得可能超过1亿元,金额巨大,依卷证资料显示,他于本案爆发后,有咨询如何取得投资移民并取得护照,又与他人讨论如何脱产以保留犯罪所得,或要求他人拒绝提供资料以拖延案件调查,甚至表达绝对不会偿还款项的想法,明显可见他企图逃亡、隐匿、保留犯罪所得的主观意念极为明确强烈,有事实足认他有逃亡以规避后续审判及执行之虞,此与他现有无资产或亲友在海外无关。
二审指出,周男辩称,他仅是受客户委托代为投资,并非为自己不法获利,所有投资均是在客户知情且授权下进行等语,但这是否与事实相符,应由一审审判实体审理确认,并非羁押审查程序所应探究,且以目前一审审理进度观之,周男确实有延长羁押必要,并无违反比例原则,其抗告主张无理由,予以驳回。(编辑:张雅净)11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