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弊案聲押5人發回地院更裁 高分院理由出爐

台南检调侦办台盐绿能弊案,台盐前董事长陈启昱、台绿前总经理苏坤煌被控与包商共谋诈财,陈启昱等5人涉证交法特别背信等罪嫌且有串灭证虞遭声押禁见,台南地院以罪证不足等理由驳回,台南地检署提起抗告后,台南高分院受理后今将原裁定撤销,发回台南地方法院更裁,理由出炉。

台南高分院撤销发回理由,包括陈启昱及苏坤煌曾分别担任台盐实业公司董事与经理人,依台盐实业公司对台盐绿能公司的持股比例,应能对台盐绿能公司为完全控制,台盐绿能公司属台盐实业公司的从属公司。

二审合议庭法官认为,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营运、财务等决策,具实质控制权,且控制公司行为负责人,故意使从属公司为不利益交易,以达利益输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从属公司独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内部单位,以从属公司名义所为不利益交易,实与控制公司以自己名义为不利益交易者无异。

法官以陈启昱、苏坤煌是否以身为依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的台盐实业公司董事或经理人身分,以从属子公司即台盐绿能公司名义为不利益交易,与控制公司即台盐实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不利益交易者无异,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害,而有违反证券交易法第 171 条第 1 项第 2 款规定犯行,即非无研求余地,原裁定迳以台盐绿能公司非已发行有价证券公司为由,遽谓不符羁押构成要件,尚有未合。

合议庭认为,此部分仍应就陈启昱及苏坤煌于羁押声请书上载各次犯行时,是否仍分别为台盐实业公司董事长及经理、是否利用上身分使台盐绿能公司为不利益交易、被告五人间就前揭罪名是否为共犯等节,有无罪嫌重大之情事。又纵使犯罪嫌疑重大,就此案是否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等节,有待原审为进一步之调查及认定。

综合上述理由,原裁定以此案尚难认与羁押要件相符,而迳驳回检察官的声请,有再行斟酌之处,检察官以此提起抗告,为有理由。台南高分院撤销原裁定,并为兼衡当事人审级利益,将全案发回原审法院,更为妥适调查及处置。此裁定不得再抗告。

台盐绿能弊案南检声押5人遭地院驳回,南检抗告成功,台南高分院今发回台南地院更裁。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