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花国赔】陈宜宏/法院应尊重警察的「即时裁量权限」
▲警界认为,当时太阳花学运处理群众活动时是依据现场状况,依法执法,应符合「比例原则」。(图/ETtoday资料照)
前立委周倪安等25人(原本34人起诉,陆续有人撤回)103年间入侵行政院抗议,以遭警察驱离致伤为由,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106年度重国字第6号),经法院3年审理结果,认为仅有10人部分有理由,部分无理由,其余15人之请求全部无理由驳回,赔偿金额为111万余元。审视法院新闻稿内容,该次近万名群众入侵行政院抗议,警察依法执行维安职务,认为有10余人受伤部分,系因极少数的警察执法恐有违反「比例原则」,再次证明该次驱离行动仍属「依法行政」。而且,最后法院审理结果,近万人入侵行政院,其中10余人受伤,仅认定现场10余名警察有执法过当之虞,相对照当时有95名警察受伤,更显示北市府警察局处理群众活动是依据现场状况,依法执法,符合「比例原则」。
警察依法(如警察法、刑事诉讼法、警察职权行使法、集会游行法等)为维持秩序、公共利益等考量,而对人民之人身自由、言论或表意自由等基本权利施以必要限制,至于该等法规实际之判断与执行,则赋予执勤警察「即时裁量权限」(司法实务肯认),并于事后接受行政监督与司法审查。也就是说,警察依据现场状况,以合乎法律规定及比例原则所执行的勤务,属「依法执行」范畴。
103年3月18日,太阳花学运群众侵入立法院,破坏议场门窗、毁损公物,占据议场及院区广场;同年3月23日,该群众以事先准备的油压剪、棉被及铝梯等,转往行政院,强行破坏行政院前铁拒马,侵入行政院,期间不乏毁损公物、攻击员警等违法行为,该局并无「不执法」之空间,否则,日后亦有怠于执行职务的国家赔偿责任,幸好,学运发生所在地正好是全国群众活动最密集之处,该辖区负责的中正第一分局有足够的经验处理,法院应尊重与考量该局的「即时裁量权限」。
察看该法院新闻稿,相关认事用法,如民事诉讼法之举证责任及经验法则、证据法则,仍有诸多违误之处,例如:10个人原则赔10万(不分受伤之情节或轻重,只有前立委周倪安贵一点20万元),显有轻率之嫌;其次,相关画面清楚显示,民众自行跑去喷水车流驻位置让水喷洒,亦可以得到获赔,实在很难理解法官对于聚众活动经验法则的认定基础。更令人不解的是,同行前往入侵的陈抗民众,互相可以作证,因而认定警察有打人事实,姑且不论可信度如何,已经过了数年后,再传来作证,可信度更是令人存疑,由上略述一二,存有太多令人无法信服之处,而亟待上级法院予以纠正与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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