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法官核票後「審案沒迴避」公信力遭疑重大瑕疵 判決被撤銷

台中地方法院审理一起贩毒案,其合议庭审判长法官先前曾核发搜索票,事后却没回避而参与审理、宣判;上诉被台中高分院二审职权调查发现,认定该法官未回避,对案件恐有预断成见,难维持裁判公信力而有重大瑕疵,撤销原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法官回避制度是要确保法官公正审判,且为避免核发搜索票的法官,变成同案审理的法官,而对案件产生预断,法院组织法第14条之1规定设刑事强制处分庭,且承办强制处分案件的法官,不得办理同一案件之审判事务。

其目的是为避免曾作强制处分的法官,其对案情有所知悉且作成决定,恐有欲断,为维护法官中立,因而有此回避规定。

检警调查,张男、周男加入贩毒集团,2022年贩卖混有第二、第三级毒品的咖啡包被拦查,再经搜索抓到2人;台中地院一审审理后,依共同贩卖第三级毒品、共同贩卖第三级毒品而混合二种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各判3年10月、1年6月,2人均不服上诉。

台中高分院二审发现,台中地院一审时的审判长,曾参与张男在侦查中审核检方声请并核发搜索票,依法院组织法第14条之1第2项规定,该名审判长法官不得办理同一案件审判。

二审指出,检察官也将该搜索票作为张男犯行证据,中院一审判决内,也记载警方持中院核发的搜索票对张男搜索,扣得相关证物等,同样将该搜索票做为对张等人犯罪的证据。

二审说,可见一审核发搜索票的审判长对于张男案情已知悉而有预断,客观上足使一般人怀疑法官已经具有主观预断成见,而难以维持公平审判的外观及裁判公信力。

二审认为,一审审判长未依法回避而参与审判,依法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且有碍当事人受法院公平审判的诉讼权利,侵害审级利益,属于诉讼行为严重违背程序的重大瑕疵。

二审表示,中院一审判决应回避的法官却参与审判,诉讼行为存有重大瑕疵,无法因上诉而得以治愈,张姓、周姓男子上诉虽未就此指摘,但二审职权调查时发现有违误,为维护当事人审级利益,撤销发回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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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