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 公车左转撞死母婴 肇事司机判1年4月
发生于去年12月底,台中市客运公车左转撞死过马路的母婴,肇事陈姓司机一审遭判1年4月徒刑,可上诉。(读者提供/张妍溱台中传真)
去年12月底,台中市北区传出客运公车左转时撞死过马路的李姓妇人与其男婴,一旁的丈夫则摔倒在地,当时引发社会喧然大波,公车驾驶陈姓司机被依涉嫌过失致死罪送办,台中地院审结,判决陈男1年4月有期徒刑,可上诉。
陈姓司机驾驶丰原客运于当天深夜11点多,行经北区学士与英才路口,左转时不慎撞上正在过马路的1家3口,李姓母亲及1岁男婴当场身亡,伊拉克籍季姓丈夫幸存。检方认为,陈姓司机疏忽未注意,依过失致死罪嫌起诉,并请法院依道交条例加重其刑。
台中地院审理期间,季姓丈夫控诉陈姓司机贸然左转、撞人后没立刻煞停,有杀人不确定故意,涉犯杀人罪嫌。陈姓司机则坚称「真的没有看到人」、「不是故意要去撞」等。法院勘验行车记录器后发现,陈煞停后10秒即下车关心,且陈、季间无仇怨,难认陈姓司机有杀人不确定故意。
台中地院认为,陈男开公车近行人穿越道,却未礼让行人而造成死伤,依道交条例加重应构成《刑法》第276条、第284条,汽车驾驶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而犯过失致人于死罪、过失伤害罪,但考量犯后自首,予以减刑。
判决指出,陈姓司机未谨慎驾车、贸然左转肇事,造成季男妻子、小孩死亡,其创伤难以平息弥补,且迄今没有和解,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判陈姓司机1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