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帶開山刀辯「切三層肉」 法院認有理由裁定不罰

台中林姓男子深夜和人口角,警方查获他携带1把开山刀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移送裁处,林表示前1天和朋友烤肉,带开山刀是要切山猪三层肉;法院比对证词,认为他说法非无理由,且警方是在林机车置物箱查获刀子,并非林持刀展示,难认他主观有妨害公共秩序,裁定林不罚,可抗告。

台中第二分局移送指出,林男2023年11月15日深夜11点多因和他人口角,警员到场发现他携带1把开山刀,认为他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依违反社维将他移送法院裁处。

台中地院指出,社维法第63条第1项第1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处3日以下拘留或3万元以下罚锾,但该条处所罚对象,除「携带」危险物,更应符合无正当理由的构成要件。

法院查,警方在林男的机车置物箱内查获开山刀,该刀虽有一定杀伤力,但林男在警询时表示,前一天和朋友回雾峰住家烤肉,因为要烤三层肉才带刀去切肉,后来回家太晚宿舍被锁起来,才会把刀放车厢。

其友人也说,开山刀是林男带去烤肉时,要切山猪肉才携带的,放在机车置物箱内没拿走。另外当时现场冲突的其他人也说,不知道林男有携带开山刀。

法院认为,显见林男带刀是前一天带去烤肉,暂时放在置物箱内没取出,且警方是在他机车置物箱内发现,林男并无恣意使用或展示开山刀行为,警方也未举证林主观上有何携带开山刀不法、妨害公共秩序目的,然认他有构成社维法要件,裁定他不罚。

台中林男深夜和人口角,警方查获他携带1把开山刀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移送裁处,他辩称前1天和朋友烤肉用来切山猪三层肉;法院比对证词,裁定不罚。图为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