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局涉工程费用纠纷 一审判再给付296万元
台中市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大队兴建工程规画设计监造工作」因工期延长,承包的冯姓建筑师事务所因工期延长要求市警局增加443万余元监造费,市警局认为工程延期责任在事务所拒绝支付,台中地院判市警局应支付296万余元。(潘虹恩摄)
台中市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大队兴建工程规画设计监造工作」由冯姓建筑师事务所承揽,因工期延长,向台中地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市警局增加443万余元监造费,市警局认为工程延期责任在事务所拒绝支付,台中地院判市警局应支付296万余元。中市警局表示,上诉二审中。
判决书指出,冯姓建筑师事务所承揽「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大队兴建工程」的规画、设计与监造工作。事务所主张,工程瑜2023年11月底开工,原契约工期为736日历天,期间遇到开工申报、天气和设计变更等因素超出原契约工期,事务所仍持续提供监造服务,展延日数共878日,且可归责的过失,提出市警局应额外支付监造费用887万5024元,不过,该事务所依契约等约定,仅请求给付443万7512元。
然而,台中市警局则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的条款,延长工期的监造费用已被排除,且工程费用应采固定费率计算,拒绝原告提出的费用增加要求。此外,市警局指出,工程延期包括频繁更换监造人员、设计不当等问题,责任归咎于事务所,不同意支付延长工期衍生的额外监造费用。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台中市警察局需赔偿原告296万7575元,并自判决确定日起支付利息。法院同时裁定,若原告提供98万9192元担保,则可假执行该胜诉部分,反之若警察局提供296万7575元担保,则可免除假执行。
台中地院法官审酌全案卷证资料,并参酌台中市建筑师公会出具之鉴定意见,认为事务所主张展延工期为878日,仅其中255日部分为有理由,是因天候之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变更设计、工程延宕等原因所致。
另展延日数不合工期比例,非正常工程常态亦非缔约时能预料,原告于展延期间仍有执行监造工作,投入相当之人力、物力及时间,监造成本继续支出,自得依情事变更原则,判处市警局增加给付监造费296万7575元及利息,其余请求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可上诉。
对此,台中市警局表示,警局与委任律师研议后已提出上诉。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