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消保首創 不良店家貼公告

台中法制局长李善植表示,业者违反消保法且屡劝不听,将上门公告消费警讯30天。图/法制局提供

行政院核定「台中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修正案,中市府全国首创,针对屡遭检举违反消保法且拒不改善的业者,将在店家明显处张贴消费警讯30天。10月9日公告实施,业者如拒绝、规避、妨碍或撕毁、遮蔽公告,最重可罚10万元。法制局表示,有两家列观察名单。

市长卢秀燕指出,商家不诚信促销衍生消费纠纷,市府站在消费者这边,针对违反消保法规,限期改善却未改善的不良业者,市府直接在营业处所公告消费警讯30天,避免业者透过更换招牌、名称等手段隐匿自身消费争议问题,民众第一时间获知警讯,谨慎评估消费。

法制局长李善植说,市府遇到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个案,虽不断发布警讯提醒,但多数民众仍不知情,有业者故意换招牌或名称,民众更无从辨识。法制局修法,直接在店家公告消费警讯,直接提醒消费要小心。修正案今年6月18日经市议会三读通过,行政院10月7日核定,市府9日公告实施。

李善植指出,从以往的争议案件,首波锁定两家业者列「观察名单」,一家是大里区交友联谊社,招揽消费者签订为期2年、8万元的联谊课程,但消费者后悔想退费,业者拒绝退费解约;另丰原区美容业者,游说消费者买高价美容品,有人花50万元,业者却拒履行访问交易7日无条件解约的规定。两家被投诉案件,近年累计逾百件及数十件。

李善植说,新制公布刚上路,以这两家为例,会观察一段时间,争议检举是否增加,如限期改善仍不改善,市府即派员至营业场所张贴消费警讯;业者如有拒绝、规避、妨碍或将撕毁、遮蔽公告等,最重新可罚10万元罚锾。

法制局另指出,这次修法,另针对业者未依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办理履约保障,加重罚则,最重可处10万元罚锾。业者与融资公司等第三方提供分期付款的消费方法,必须清楚告知消费者贷款、分期付款的细节,并向消费者取得已被告知的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