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消防局公務員上班看中醫詐296元加班費 二審獲緩刑
时任台中市消防局王姓人事室专员上班时间去看中医针灸、推拿,还诈领加班费台中地院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判他1年10月,不得缓刑;台中高分院二审查,王诈领加班费296元,轻微不法却面临严峻之刑,应论以诈欺、公务员伪造文书才符合比例,撤销改判他1年2月,缓刑4年,仍可上诉。
检调查,王员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在任消防局负责襄理申报加班审核,他2020年1月13日下午5点到8点去看中医推拿、针灸,7点多才回局内,却虚伪申报5点至7点「处理人事业务」请领2小时592元加班费,调查局中机站接获检举,调阅其健保卡就诊纪录发现后送办。
台中地院一审时,王否认犯行,辩称当天去第八大队询问国旅卡问题,离开时闪到腰才去看中医,并称在调查局做笔录没认罪,因承办案件太多,在突击式询问下只能概略去想,若头到尾不讲话就没有供词不一问题。
一审查,中医纪录王右侧坐骨神经痛、搔痒症就医,和他辩称当时跨坐机车扭伤情节不符,且王在调询、侦讯时泛称「前往了解、处理」,丝毫未提及要去第八大队找谁或处理国旅卡问题,直到被起诉才具体陈述,显违背常情,另比对多人证词,也难认王有去处理公务。
一审审酌,王诈领金额仅592元,为5万元以下,依情节轻微、情堪悯恕2度减刑,依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判他1年10月,褫夺公权1年;一审并直言,王犯后均未坦承,态度不佳,并未深切反省自己过错,有必要以机构内矫治,促使他自我反省,所以不宣告缓刑。
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王犯罪行为仅诈领1小时加班费296元,固然损及国家权力尊严信用,其本质上未违反职务、损及行政效能或人民权益,也未严重侵害国家法益,王轻微不法,却面临法定刑之重,恐连带丧失公务员资格,是否一定要用贪污罪等严峻处罚,有过度评价之虞。
二审认为,王员诈领加班费行为除构成贪污,也该当刑法第339条第1项诈欺取财罪,且论以诈欺罪较符合比例、罪刑相当原则,且一审也且漏未论处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二审审酌,王员身为消防局人事专员,本应据实申报加班费,却利用职务机会犯案,且犯后否认,但已缴回犯罪所得,考量他硕士毕业,现为台中市政府税务局人事室专员,月收入约7万元等,撤销改依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判他1年2月,缓刑4年,应向公库支付6万元。
台中高分院。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