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司法修法 台大法律系教授王文宇:对台湾小企业太沉重

公司法修法公听会。(图/记者林昱均摄)记者林昱均/台北报导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19日)审查公司法,也在下午举行公司法公听会。针对现行公司法草案第22条之1要求将实质受益人资料电子方式申报中央主管机关建置之资讯平台部分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王文宇指出,台湾对于实质受益人的定义就与国外不同,台湾要求的是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资本总额超过10%之股东,但国外要求的是最终控制者;另外他也反映台湾是以中企业为主,也坦言很多公司法草案规定「用大公司的标准来要求台湾的小公司,实在太沉重了。」

现行公司法草案第22条之1研拟要求未来各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将实质受益人资料以电子方式申报至中央主管机关建置之资讯平台,也订立相关的罚则。而实质受益人定义,于草案中指的是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10%之股东。另外,其资讯平台也要求须揭露实质受益人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或设立登记之年月日、身分证明文件号码持股数出资额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若公司未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处代表公司董事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且可多次处罚,其情节重大者,还可废止其公司登记。

▼公司法的5大争议。(图/云端前线制表

对于公司法草案要求,王文宇比喻经济部要企业去做登记,就好比是实价登录,他认为,若经济部执意要强化公司登记,那就必须负责,因为只要有强化就有责任,「如果是我,我就不会要求这部分,因为怕负不了责。」

另外,王文宇也指出,台湾对于实质受益人的定义根本不同,追查的也是到第一层,「但国外要查的是最终控制者,谁才是真正主导者、有控制力的人。」他认为,与其用现行定义去推行法案,不如这次先不纳入草案,等后续3到5年台湾时机成熟再来修法。

王文宇也强调,其实目前很多公司法要修的状况,都是可以用国外的商业法庭去解决,利用快速的另类途径判决,以解决部分公司内部的董事会争议。他指出,台湾是中小企业为主的社会,如果要用现在公司法草案的诸多条款去要求,「等于是用大公司的要求来对台湾的小公司,实在太沉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