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拍高中女生裙底存档还分类!男大生狡辩破功 赔12万仍判4年

▲高中女学生在捷运站内遭偷拍裙底。(示意图/取自pakutaso)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刘姓男大学生去年(2023年)搭台北捷运,在电扶梯上涉以手机偷拍前方女高中生裙底,被1位见义勇为的女老师喝止,刘男吓得发抖冒冷汗不敢逃,到案认错却又翻供辩称穿高中制服未必就是未成年人,并主张女方穿安全裤、拍到的画面不猥亵,台北地院审结认为刘男态度欠佳,不符合自首减刑条件,但已赔偿12万元和解,依情堪悯恕规定判他4年徒刑,可上诉。

本案发生于去年9月14日上午7点多,刘男尾随被害少女搭捷运站电扶梯往上要到地面楼层,涉将手机伸到少女大腿内侧偷拍裙底,手机的手电筒亮灯引起后方1位女老师注意,当场抓包刘男犯行、大声喝令他留在现场不许动,并报警处理。

▲高中女学生在捷运站内遭偷拍裙底 。(示意图/photoAC)

刘男吓得发抖冒冷汗不敢逃,被带回警局交出犯案手机,承认从被害少女身穿白上衣、黑褶裙并背著书包等外观,知道对方可能未满18岁。

但被起诉涉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嫌、得知法定刑为至少7年徒刑后,刘男翻供辩称没注意少女当时衣着有无校徽校名,他在大学常看同侪办活动穿高中制服,所以他认为穿高中制服不一定就是未成年人。

辩护律师指称,法条明定「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代表双方须有互动,刘男与被害少女没交谈也没肢体碰触,不构成违反意愿,刘男以为对方可能在玩角色扮演,于公开场所拍摄对方正常走路姿态,不会造成「性剥削」,且少女内着安全裤,拍到裙底也不算猥亵,顶多是未遂行为。

▲法官查明刘男将偷拍女学生裙底的影像,依照国中「JH」、高中「SH」分类储存。(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akutaso)

法官认为刘男趁少女不知情而偷拍裙底,就属于《儿少条例》所称「违反本人意愿的方法」,裙摆所遮掩的隐私部位遭偷拍,就算广义的「性影像」,不因有穿安全裤而有差别。

此外,法官勘验刘男犯案手机,发现内有数个取名「SH」或「JH」资料夹,其中几个用校名英文缩写加上「SH」的资料夹,存有许多白衣黑裙女高中生的裙底画面,可见刘男是以「JH」代表偷拍国中(junior high school)女学生、以「SH」代表偷拍高中(senior high school)女学生。

法官指出,其中1个「SH」里的影像,遭偷拍女学生穿着与本案被害少女相同,被害少女正是这所学校学生,两者影像档案格式相同、都由手机内建命名逻辑自动生成,绝非刘男辩称另从网路下载而来,且案发当时,捷运站内还有多位穿着同样制服的女学生要去上学。

法官认定刘男专挑中学女学生偷拍,也知道在学高中生可能未满18岁,警员到场时已轻易锁定刘男犯案,刘男当场招认,仍不符合自首减刑条件,加上翻供不认罪,犯后态度欠佳。

不过法官考量刘男靠母亲筹钱、已赔偿被害少女12万元和解,本件犯案未用强暴胁迫手段,所拍影像并非性交、猥亵等高度情欲画面,也无犯罪前科,刘男犯行确有情轻法重之憾,因此依情堪悯恕规定,判他4年徒刑、没收犯案手机与偷拍影像,因判刑逾2年、无从缓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