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源调查】小心,有“眼睛”在看你
(原标题:【探源调查】小心,有“眼睛”在看你)
在街道的角落、商场的天花板上,安装着许多“看得见”我们、记录着我们行为的监控摄像头。这些“电子眼”维护着城市的治安,保障着财产安全。但技术从来都是双刃剑,处于“探头时代”的我们,在享受社会防控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为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近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然而,许多市民依然困惑的是,监控探头怎么装?如何管?谁来管?摄像头下的公民隐私如何保护?连日来,《工人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店铺
监控视频自由调取
监控摄像头近年来迅速推广,记者近日实地走访广州市天河区两个大型地下商场后,统计发现,80%以上的店铺都装有摄像头,数量从1个至4个不等。多家店主表示,店内安装摄像头是商场方作出的规定,并且是出于防盗的需要。
记者调查发现,摄像头的安装是商场方规定的,但其安装位置与具体管理则由各个店家负责。
在天河区体育中心路的一家商场内,一手机配件店的老板告诉记者,自己店内摄像头记录下来的监控视频不归商场管理,店主可自由调取、查看和处理。“你看过道上安装的那些‘大家伙’,它们才是商场装的,归商场直接管理。”老板指着正对着自己铺位的“电子眼”说道。
为了验证手机配件店老板的话,记者随后以丢失重要物品为由,先后进入该商场内两家女装店,要求调出店内监控视频帮助寻找。两家店的店主知道原因后,都很快在电脑上输入密码登录一系统,为记者调出了监控视频,视频中店铺内的画面十分清晰。
当问及视频的归属权和管理权时,店主的回答和手机配件店老板的回答一致:安装在什么地方、如何处理监控视频均归店铺管理,商场方不参与。
事实上,在监控视频的管理上可能出现的疏漏,已经带来了隐患。
据媒体报道,去年,一个叫“俺瞧瞧”的视频直播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平台上上传了监控视频。只要登录该网站,通过关键词搜索就可以查看相关搜索词的实时直播视频。大到餐馆、小到小卖部,你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在该网站上被实时直播。目前,“俺瞧瞧”已暂时关闭,但类似的视频网络直播网站并未绝迹。
商场
发现问题事后投诉
为进一步调查监控视频的监管情况,记者来到该商场的4号客服中心对此进行询问。工作人员给出的回复是:店铺内安装摄像头的确是商场的规定,但厕所和试衣间是绝对不允许安装的。
当记者问及是否会对店家安装摄像头的位置进行检查、并参与对监控视频的监管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提供信息”。“如果发现哪家店的摄像头有问题,顾客可以向商场反映,我们会进行处理。”该工作人员称。
商场的说法让消费者小黄很担忧:“万一店主将摄像头安装在试衣间,又无监管方进行日常排查,一旦有消费者进入试衣,后果真是不敢想象。”小黄说, “按照商场的说法,只能出了事以后再处置,但那时对消费者的伤害已经构成,事后也不一定能补救。”
记者随后来到该商场的3号客服中心,对监管摄像头一事询问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依然是“不方便提供信息”。
记者就商家的监控视频管理问题咨询了广州警方。广州市天河区新塘派出所给出的回应是:警方负责管理城市大街小巷的摄像头,商家自行安装的监控有利于防止盗窃,维护城市治安。
值班警察表示:“如果认为自己的隐私被侵犯,可以到执法部门反映。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情况属实会作出警告或勒令撤下摄像头等程度不同的处罚。”
如果只有当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后,商家安装的监控视频才会得到管理,这是否意味着商家拥有商铺内的视频管理权限?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满玉认为,商铺内装有摄像头是否构成侵权,第一,要看摄像头安装的位置。如果安装在试衣间、盥洗室这些隐私区域,就构成侵权;第二,要看摄像头的用途。如果是安装在公共区域出于防盗监控,安装行为则是商家的权利。“但如果监控的目的在于进行非法传播,造成恶意侵犯他人隐私,消费者可以诉诸法律。”杨满玉说。
律师
“事前震慑”还不够
商场方对商铺的监控安装和处理疏于管理,若发生侵犯消费者隐私的事件,谁来负责?
对此,杨满玉表示:“既然要求商家必须安装摄像头,商场就应对安装以后的使用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但关于公共区域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责任分配,就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说,并未就这一方面作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杨满玉表示,相关规定不够详细明确,是导致执法难度大的关键原因。“对行政部门和执法机关来说,法律条例规定得越详细越好。如果灵活操作的空间太大,到了相关部门的手里,也不好裁量。只有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才能更加顺利。”
此次《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不得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办法》如果可以得到落实,有明确的规定肯定是好事。但只是勒令禁止仍远远不够,应在规定的基础上再有一个量化的界定,比如对公共区域的定义等,不然容易导致法律法规在落地的时候出现问题。”杨满玉认为,做好事前防范的任务不会比事后处理的任务轻,但法律目前在“事前震慑”这一块仍不够健全。
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向记者介绍,早在2009年,国务院审批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就规定了保安监控和个人隐私的侵权处罚条款,侵犯个人隐私后果严重者,可以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不过,张爱东表示,这个条例鲜有人知道,他还没见过这方面的案例。
张爱东认为,保护个人隐私,更重要的是司法实践中提高侵害个人隐私的索赔额支持力度,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现有法律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侵犯个人隐私的判赔额太低。法律对不法行为形成震慑,才能真正对个人隐私起到保护作用。”张爱东说。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应当仅限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不得擅自扩大覆盖范围。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