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被害人保护仍不足 应治愈伤口而非在伤口抹盐
▲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应跳脱金钱补偿的限制与思维,迈向精神损害的填补被害人。(图/视觉中国)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设计,主要围绕在被告人权的保障,从警询时的在场权,侦查时的令状主义、羁押制度,起诉后的律见制度、辩护权,到入监执行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假释等等,无一不是为了保护刑事被告的权利,但对于被害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仅有寥寥数条规定。
法院关于诉讼程序进行的期日,并无通知被害人的义务,被害人既不能声请调查证据,也无法对于量刑轻重表示意见,对于判决结果更没有单独提出上诉的权利。相较起来,整部《刑事诉讼法》显然偏重在刑事被告权利的保护。
然而,犯罪被害人对于加害人被告的刑事处遇,应该是最关心的人,理论上也应该将整个诉讼程序进行的经过,让被害人参与,并且让被害人对于判决结果有救济的管道,才是合理的。司改国是会议曾就该议题有深入的探讨,也做出强化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的结论,司法院也同时宣示要俢改《刑事诉讼法》,建立一个有温度的刑事司法。
但要把只注重被告权利保障的制度,添加入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元素,可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其实被害人或家属真正需要的,无非是事实的真相、经济上的支援,以及如何走出被害的阴影。这包括安全维护(避免再次被害)、持续资讯(掌握真相调查的进度)、支援参与(有诉讼参与权)、回复损害(伸张正义以得到应有的损害回复)等需求。
目前司改的进度是要在《刑事诉讼法》增列专章,赋予被害人诉讼主体的地位,明列特定案件的被害人,于法官征询检察官意见后认为适当时,得裁定许可参加诉讼,另参加人得委任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律师得阅览卷证,审判期日,应通知参加人及律师到场,参与整个诉讼过程。此外,被害人得声请调查证据、对量刑表示意见,以及单独提起上诉等。换言之,改革着重在被害人「知」与「说」的权利,也就是满足被害人持续资讯及支援参与等两项需求,以便于了解事实的真相。然而,被害人更需要的,应该是怎么走出被害的阴影。这需要有一个情绪发泄的窗口,有人倾听、陪伴,以及心理辅导。
被害人是最切身的利害关系人,也是对于事实经过最明暸者,审判过程中,通常会以证人加以传讯到庭作证。然目前审判实务并无限制到庭的次数,导致许多案件的被害人在侦查中已经检察官传讯问过,一审又经法官传讯到庭讯问;若证词不利被告,被告在二审又要求传讯,法院若不传讯还要在判决书交待一大堆理由,否则上诉后,最高法院会说「应调查的证据未调查,判决理由不备」。尤其性侵害案件,一再传讯只是勾起被害人不堪的回忆,不然就是为了创造被害人多次重复的证词不一致,难认证词的真实性,增加被告获得判决无罪的机会。目前虽有「少年法院(庭)调查性侵害事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注意事项」的规定,但毕竟不是法律,审判实务上遵守的情形少之又少。致使每次审判,都像是在被害人伤口上抹盐。
目前保护被害人的专法只有《犯罪被害人补偿法》,但该法36条条文中几乎都是补偿金的申请资格及如何申请,只有寥寥3条条文谈到设置犯罪被害人保护构及其应办理的业务,该法俨然只是补偿金申请的规定;况且,保护机构的经费来源有限、人员不足,办理补偿金额申请作业都嫌不足,遑论办理心理咨商、辅导等业务。再加上补偿金额过低、保护对象有限,例如不及于重大暴力犯罪被害人、保护组织层级过低,都亟待解决。
至于《法律扶助法》对于被害人虽亦设有保护规定,但也仅止于诉讼扶助不及其他。换言之,这两部法律都只注重在被害人经济上的支援,保护力道明显不足。所以,就目前改革方向,仍然看不出对安全维护及回复损害的需求有什么增进。
对于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虽然包括经济上及精神上的支援,但后者的需求比前者更为重要。因此,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应跳脱金钱补偿的限制与思维,迈向精神损害的填补,但目前改革的方向只在确立被害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幅度仍然不足,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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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