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法官大人,你累了吗?判决更正为何如此浮滥

错误的判决若只是文字的误写等不影响全案,可由原法院裁定更正判决,但实务运作上,已经到了几乎所有的错误都用裁定来更正判决。法官,你累了吗?(图/视觉中国)

台湾的诉讼法律规定,法官于案件审结后必须制作判决书交付当事人,才算结案。但判决内容不能凭空杜撰,必须依凭卷内证据,且须在极短暂的法定期间内制作完成,若卷帙浩瀚,案情复杂,动辄要书写百页以上,写判决变成是法官的梦魇,几乎占据大部分审判案件的时间;加以上级审的要求,内容叙述非到巨细靡遗的地步不可,否则就会被批评是草率,而判决书内容论理、说理是否完善,也成为裁判品质良窳的重要指标。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错误的判决可借由审级制度救济,但若错误只是文字的误写、误算等显然错误,也要靠审级制度来救济,那只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大可不必。因为这些错误对于全案情节与判决本旨不生影响,所以法律规定只要由原法院用裁定加以更正判决就够了。

虽然法律明文可以裁定更正判决的范围仅限于「显系文字之误写、误算,且不影响于全案情节与判决本旨之显然错误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司法院院字第1857号及释字第43号解释),所以主文谕知有期徒刑5年,理由却写5月;原判决谕知被告义务劳务「20」小时,后来发现其所附缓刑条件违反法定最低「40」小时之范围,而裁定更正为「40」小时(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简上字第418号裁定、107年度台非字第20号判决);原判决当事人栏仅列被告为上诉人,未列公诉人为上诉人,后来发现漏载,裁定更正为「原判决原本及正本关于当事人栏应增列『上诉人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理由栏应增列『(七)检察官以原审量刑过轻为由提起上诉,为无理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31号刑事判决),这样的错误都是不能更正的。可是更正判决离谱到,判决时误认毒品重量782公斤为419公克而轻判,被告上诉反被认为事实认定基础有误,无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之适用,将被告改判几乎多一倍的刑度(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诉字第362号、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7 年上诉字第 204 号刑事判决)。可以说实务运作结果,已经到了几乎所有的错误都可用裁定来更正判决的地步。

然而判决结果既是法院对外的意思表示,若可随意更正,不啻是对于司法公信力的重大斲伤,理应加以节制,怎么实际运作的结果会是这么离谱?

首先,是法官怠惰,卷都没看清楚,写出来的判决当然会出现主文、事实或理由相矛盾,甚至跟卷内的证据不合,但有许多情形是重要事项漏载,事后发现了只得以裁定更正判决的方式来掩饰圆谎,这种懒惰、不负责任的法官,自然要透过评鉴考核的方式来加以汰除。

其次,是法院判决校对的机能丧失。法官在电脑制作判决后,除列印出原本外,也要将电脑档案传送给书记官录事,录事制作正本后寄送给当事人前,书记官或法官助理有校对正本的义务,但事实上这个校对机制的功能并没有发挥,因为书记官或法官助理会认为事不关己,甚至疏忽到连法官的名字都一错再错,或者在合议庭的法官有请假未参与言词辩论程序的情形,惯性到连判决原本上法官的签名都不看,直接以早先在电脑上配置好的股别复制到判决正本上。这种情形必须由纪录科长加以鞭策考核,使其等明白司法公信力的维持,是每个法院的职员都应该尽力的,不单只靠法官就能竟其功!

最重要且是最无奈的,是法官案件的负荷太重,为了应付上级审对于判决内容的要求,尽管当事人只在乎有罪、无罪,有罪时刑度是多少,实务上却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上一些鸡毛蒜皮无关紧要的东西都要写,判决书是写给上级审看的,不是写给当事人看的,否则就会被上级审指摘说是「判决不备理由」,考核很烂。在案件量日益提升,法官员额并未增加的情况下,不给马儿吃草却还要马儿快跑且要跑好,是上级审恶婆娘心态,以及司法行政当局的怠惰不作为,再累也只能徒呼负负!

判决更正的浮滥,并非单一原因造成的,只有改善审判环境,减少法官制作判决的负担,才有可能稍加杜绝。

好文推荐

文章/【分案霸凌】制度出问题 有权者怎视若无睹

汤文章/正义女神若掀开蒙眼布 从声请法官回避看公平法院

汤文章/从浩鼎案看检察官的上诉权

●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