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機三航廈工安事故 工程公司罰5萬、負責人等均獲緩刑
承揽桃园国际机场第三航站主体航厦水泥混凝土浇置工程的苡菖工程公司陈姓包商,去年12月间完成施作收車,收杆击中祝姓工人不治。桃园地院依职安法科罚苡菖公司5万元、陈某、余姓工人均依过失致死罪分别判刑4月、5月,均缓刑2年,可上诉。
犯罪事实指出,从事混凝土浇置工程的苡菖工程公司,承揽桃园市大园区「台湾桃园国际机场第三航站区主体航厦土建工程」的水泥混凝土浇置工程,由陈姓包商负责人视承作工程需求,以日薪聯系招雇余姓男子,经余协助招雇祝姓工人前来施作。
去年12月12日下午近3点,3人在三航站主体航厦工程工区的多功能大樓预定地的地下二层,因完成地梁混凝土浇置,收回工程车伸臂及外伸撑座,由余姓小包商操作混凝土泵送車收回右侧外伸撑座时,疏忽祝姓工人站在車辆收回外伸撑座的操作半径危险范围,导致祝某当场遭收杆夹击,因胸腹腔出血,引发低血容性休克,送医急救于当日下午4点多急救无效死亡,案经祝母提告。
法院进行准备程序时,陈姓包商负责人、驾驶工程车的余姓工人于庭中自白犯罪,经合议庭裁定改以简易判决处刑;认为被告苡菖工程公司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致发生死亡职业灾害行为,应依规定科处罚金;被告陈姓包商负责人所为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及过失致死罪,从重以过失致死罪论;被告余姓工人则犯过失致死罪。
法官审酌,被告苡菖工程公司、被告陈姓负责人未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供给劳工必要的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被告余姓工人操作本案车辆有所疏失,因而致被害人祝姓工人死亡,对告诉人及被害人家属造成无可回复损害,其等犯罪所生危非轻,应予惩处。
法官说,念在被告苡菖工程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陈姓负责人、被告余姓工人犯后均已坦承犯行,态度尚可,兼衡被告苡菖工程的上游包商即韩商三星物流物产营造公司台湾分公司、荣工工程公司已与被害家属成立和解,并履约完毕。
纵然苡菖工程、陈某及余姓工人均非和解书内的契约当事人,但苡菖工程、陈某及余姓工人与上游包商经内部协议尚需分担和解金额,显见其等已表现事后弥补诚意,显有悔意,并考量被告陈某、被告余姓工人的教育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等情状,就陈某、余男分别量处主文所示之刑,谕知易科罚金,并谕知苡菖工程公司的罚金刑,以示惩儆。
桃园国际机场第三航站主体航厦多功能大楼地下楼层去年水泥浇置完工收车时,收杆击中祝姓工人重伤亡,桃园地院依职安法科罚苡菖工程公司5万元、陈姓负责人及操作车辆的余姓工人则依过失致死罪分别判处4月、5月徒刑,均获缓刑2年,可上诉。图为三航站外观。记者黄仲明/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