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漏税欠530万!台中不动产开发公司女董装死不缴 遭裁定管收
▲何姓前不动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因逃税等问题,需补缴530万余元却不处理,拖到台中分署声请拘票才前往说明。(图/翻摄自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中分署,下同)
记者郭玗洁/台中报导
台中何姓女子担任某不动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时,涉嫌开立不实统一发票,又在出售不动产时,故意漏报并拒绝缴纳特销税,含罚锾需补缴530万余元,然而何女却置之不理,一直到台中分署向法院声请拘票,她才勉强到场说明,然而她没缴买卖房屋的税金,却声称已将买卖房屋赚的250万投资或放款给他人,因她不缴税又拒绝交代金流,台中分署向台中地院声请管收何女,日前法官裁定准予管收。
何姓女子原担任某不动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却在2011年至2013年间故意开立不实统一发票,被国税局补税外,又同时于2013年8月间将公司名下台中市丰原区三丰路不动产出售时,故意漏报及拒缴出售房屋应缴纳的特销税,一共被中区国税局要求补征从2011年至2013年营利事业所得税,及2013年特销税及罚锾,共计新530余万元。
案件移送执行后,台中分署依权责调查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公司出售该笔不动产所得买卖价金,扣除清偿房贷的剩余款250余万元流向不明,依法通知何女到台中分署说明,何女皆拒绝配合到场说明,直到知悉台中分署已向法院声请拘票准备拘提她,才终于现身。
然而经承办行政执行官多次询问何女,并要求她提出剩余款250余万元流向脉络及证明,何女说法前后反复,一下子说拿去投资第三人公司,一下子又说拿去放款给第三人,因何女乃从事不动产开发业务,明知不动产买卖应该负担那些税赋而故不申报缴纳,反将买卖剩余款250余万元挪为他用,且拒绝交代实际流向,台中分署因此向台中地院声请管收何女,法官并于日前裁定准予管收。
法官认为,公司于订定销售契约出售房屋时,依法须申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且何女系从事仲介不动产为业,应对买卖不动产应缴纳的税赋相当熟悉。然而何女竟将不动产买卖剩余款借予第三人而不依法缴纳税捐,且对于调查事项无法提出事证证明剩余款现流向,认为台中分署所提证据足证何女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以及对于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有隐匿处分之情事,同意准予管收何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