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府公务员诈领出差旅费248元 后果惨了
一名女子在桃园市就业服务处担任业务督导员时,涉嫌诈领出差旅费248元,遭桃园地院依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1年9月,缓刑2年。(赖佑维摄)
一名女子在桃园市就业服务处担任业务督导员时,涉嫌诈领出差旅费248元,遭检举后,桃园地检署将其起诉,桃园地院审理,女方坦承犯行,法院依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1年9月,缓刑2年。
桃园地院审理,该名女子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9月5日于桃园市就业服务处担任业务督导员,负责就业服务暨各项促进就业措施等业务,她明知道2021年5月5日并未到龟山某大学出差办理校园征才驻点设摊宣导,却在电脑填写国内出差旅费报告表,申请交通费48元、杂费200元,经经逐层报申报,使不知情的上层及承办人员因此通过其申请248元出差旅费。
东窗事发后,女子遭廉政署调查,并送桃园地检署侦办,检方依诈欺取财起诉。法院认为,女子是桃园市政府依「桃园市政府就业服务处临时人员工作规则」聘用的临时人员,属于有法定职务权限的公务员。但法院认为,女子的不实登载行为就有诈欺性质,因而取得之交通费及杂费,属于利用职务上所衍生之机会诈取的财物,因此变更起诉法条为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
法院痛批,女方身为公务员,明知依法应确实出差才能申领交通费及杂费,竟贪图小利,实有不该。考量侦审程序均能坦承犯行、所得非巨,且已缴回扣案,因此有期徒刑1年9月,缓刑2年,可上诉。